“殺人”違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也不例外

“殺人”違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也不例外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該要不同於成年人,應以教化為主,然而對於未成年殺人判幾年的問題,刑法等相關法律對此進行規定,明確了根據犯罪的程度,情節輕的處以十年以下三年以上,對於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接下來本文將對此進行詳細的說明。

《未成年保護法》是保護未成年不受侵害的一部法律法規,而不是保護他們犯案的法律法規,正所謂“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未成年也不例外。

相關法律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所以,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肯定不會判處死刑的。

但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而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減輕處罰,自首後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法定刑期是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看案件情節、受害人有無過錯、是否是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是否賠償受害人、是否取得受害人親屬諒解等確定應當判處的刑期,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有原則

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整個未成年人案件訴訟中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是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導思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訴訟原則基本上都圍繞此原則展開。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都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司法機關都必須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對未成年人不失時機的進行教育、挽救。司法人員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教育他們認清自己所犯的錯誤和罪行及其嚴重性、危害性,喚醒他們的悔罪意識和懺悔心理,教育他們認罪服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二、分案處理原則

分案處理原則是進行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所必須遵循的又一重要原則。分案處理,即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在時間上和地點上都與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開進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1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分案處理的原因在於未成年人各方面都不成熟,如果與成年人共同關押、審理、服刑,可能不僅使未成年人得不到正確的教育和挽救,還可能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響,甚至更嚴重的“汙染”,不利於未成年人的改造。另外,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關押在一起,還可能使他們受到成年人的傷害,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安全。

三、不公開審理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都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准,並且應適當限制旁聽人數和範圍。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於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名譽、自尊心和人格尊嚴,防止公開訴訟給他們造成的不必要的心靈創傷和過大的精神壓力,有助於他們接受教育和挽救,重新做人。

四、及時原則、和緩原則

及時原則是指在訴訟進行的每個階段,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都應當及時對案件作出處理,不拖拉、不延誤。訴訟及時本來是任何訴訟都應當遵循的原則,但鑑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強調未成年人訴訟程序的及時性顯得尤為必要。訴訟及時原則要求刑事訴訟的進行不能過快或太慢。訴訟進行得過快,控辯雙方就難以充分地收集材料和證據,難以充分地提出主張和舉證,案件事實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確適用就會受到影響;訴訟進行得太慢,容易造成訴訟延誤,不僅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毀損等,更會使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同時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由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部分是屬於初犯、偶犯或者衝動型犯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都還不盡成熟,訴訟時間過長、特別是羈押時間過長將會給其未來帶來長期的影響。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更應當及時進行。

和緩原則要求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定要注意結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特點,儘量不採用激烈、嚴厲的訴訟方式。比如,儘量不用或者少用強制措施,在傳喚、訊問以及審判的時候,應當儘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其老師參加等。在訊問時,應注意以教育式、啟發式進行耐心細緻地開導,語氣盡量溫和。在審判時,應當採用少年法庭的形式,注意給法庭創設溫情、和緩的氣氛。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法院採用“圓桌法庭”的形式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綜上所述,本文通過刑法說明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會判死刑,然而會依據相應的罪責處以刑罰。並明確表明了對待未成年人應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封閉式處理等原則對其進行教育。對於未成年人案件,必須謹慎處理,不應過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