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殺人犯”重返校園:“未成年”不應是放任“魔鬼”的藉口

他是殺人犯,只不過因為未成年——才12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可以重返校園了。

這位12歲少年,就是一週前發生在湖南益陽沅江市泗湖山鎮一起“弒母案”的兇手。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嚴格,持刀將母親殺害的新聞曾轟動一時,令人揪心。

12岁“杀人犯”重返校园:“未成年”不应是放任“魔鬼”的借口

據報道,起因與家庭教育有很大關係,爺爺奶奶嬌慣溺愛孫子。經初步審訊,吳某因被母親打後心生怨恨,於12月2日晚9時許持刀將母親殺死。

就在輿論討論他將受到怎樣的懲罰時,不到一週時間,吳某卻“毫髮無損”被釋放了。當地公安機關對此稱,“他這麼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麼樣”。

這樣的“釋放”當然有其法律依據。根據《刑法》規定,即使是犯故意殺人罪,也需要年滿14週歲才負刑事責任。

雖然“合法”,但公眾恐怕很難伸出雙手歡迎他迴歸社會。這樣一位少年殺人犯重獲自由、重返校園,對社會尤其是學校的師生來說,就意味著是一顆不定時炸彈,誰能保證他不會再危及他人?

更重要的是,家長、老師又將如何對孩子解釋“殺人是否需要負責”這一答案肯定但被現實“模糊”的問題。

更何況,吳某的“無知無畏”也著實令人擔憂。吳某面對親人的痛苦和疑惑,卻顯得若無其事,沒有絲毫悔意。“你把你媽媽殺了,你認為錯了沒有?”“錯了……但是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讓這樣的“他”重返社會,怎能不讓人心生恐慌?怎能消除公共的疑慮?

其實,“一刀切”的年齡界定“刑事責任”一直以來備受爭議。比如2006年,黑龍江一名13歲的男孩強姦了同村14歲女孩,事後沒有承擔刑責。此事在當時同樣引起了輿論爭議。

公眾並不是一味要求對未成年人施以重刑,但把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歸社會,超出了公眾的接受範圍,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懶政。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不意味著就可以放任不管。在未成年犯重返社會前,應有必要的有效管制與矯正,以及評估,確保消除他們社會危害性,讓社會能安心接納。有關部門不能把“刑事責任年齡”的法條一擺,就當起甩手掌櫃。

嚴重的問題還在於,可能連相關部門都沒有意識到在類似“弒母案”之後,該啟動“收容教養”這個專門針對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的機制。

12岁“杀人犯”重返校园:“未成年”不应是放任“魔鬼”的借口

據報道,吳父表示,自兒子獲釋後,一家人就住在鎮上賓館,“現在民憤太大了,孩子也回不去家裡,學校那邊,其他家長也怕他回去出事,很難辦,希望政府能幫助解決。”

但不能忽視的是,目前收容教養以及工讀教育,因為適用條件極為嚴格而日趨萎縮,甚至名存實亡。

這樣的現實困境也表明,“未成年犯矯正措施”如何滿足社會的需求是相關部門應該亟需解決的問題。

相關統計表明,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低齡化。僅僅靠從輕處罰、引導、教育已不能遏制這種現象的惡化。相關部門不妨以此案為契機,加快研究相關有效矯正措施並使之步入正軌。

且在正規矯正措施出臺之前,亟需的是要制定一些臨時措施,起碼不要把這些未成年“惡魔”直接放回社會,否則,他們極有可能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以致於淪為人性黑洞。(郭慧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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