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糾紛一審宣判 青島“永和豆漿”使用在先,不侵權!

商標權糾紛一審宣判 青島“永和豆漿”使用在先,不侵權!

鮮甜的豆漿調配酥軟的油條,如此理想的快餐標配想要吃得放心可口,估計許多青島市民會想到在本市有多家店面運營的永和豆漿。


商標權糾紛一審宣判 青島“永和豆漿”使用在先,不侵權!


然而,2017年底,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將青島“永和豆漿”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弘奇永和公司訴稱,青島“永和豆漿”未經其合法授權許可,擅安閒7家字號、店招、門頭上突出運用“永和豆漿”字樣,並在美團外賣網站運營名為“永和豆漿(麥島店)”的網店。該行為使顧客誤以為青島“永和豆漿”提供的餐飲效勞與其公司具有特定的關係,使顧客混雜了產品和效勞的來歷,構成了對其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略,故請求法院判令青島“永和豆漿”當即停止運用“永和豆漿”字樣,並賠償其損失共計100萬元。

對此,青島“永和豆漿”辯稱,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依法享有商標權的商標是“稻草人”圖形、“YON HO”字母和“永和豆漿”文字三部分調配而構成的組合商標,而非“永和豆漿”四個字。“永和豆漿”中的“永和”為地名,“豆漿”為產品通用稱號,“永和豆漿”系天然自發構成,並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發明,相似的稱呼還有“蘭州拉麵”“滄口鍋貼”等。

青島“永和豆漿”以為,其運營者趙某自1998年起在西寧設立西寧永和豆漿餐飲辦理有限公司時就開端運用“永和豆漿”字號。1999年11月,在青島市南區家樂福名達購物中心內開設了青島第一家永和豆漿店。遠遠早於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商標的核準時刻,甚至早於該公司的建立時刻(2011年6月)。2000年11月,趙某在青島註冊建立青島市四方區永和豆漿快餐店,門頭也運用“永和豆漿”字樣,而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包含有“永和豆漿”及稻草人圖形的商標是在2004年才開端請求註冊,註冊建立是在2012年。

青島“永和豆漿”表示,趙某在青島運營的品牌現已使“永和豆漿”企業稱號和字號在當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在運用“永和豆漿”字樣的一起,還標識了自己的註冊商標“臺食工坊”、“雙蓮魯肉飯”等文字及上述文字的篆體圖片,足以與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註冊商標進行差異,不會形成相關大眾的混雜。

法院審理此案後以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青島“永和豆漿”的行為是否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人請求商標註冊前,他人現已在同一種產品或許相似產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運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許近似並有必定影響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制止該運用人在原運用範圍內持續運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差異標識。本案中,永和食品第4033258、9862735、5344572號商標均為“稻草人”圖形與“永和豆漿”文字相結合的組合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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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為,“永和豆漿”文字不能單獨作為判別認定商標相同或許近似的要素,而是應將該案商標中文字和圖形與被控侵權標識進行整體比對,商標法對組合商標實行整體註冊整體維護的準則,商標的註冊人或許利害關係人不能因組合商標包含了某個詞彙,就對該詞彙單獨建議專用權。

其次,“永和”為地名,且含有“永和”文字的註冊商標眾多,並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專屬,而“豆漿”又是通用稱號,因而,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享有商標的顯著部分應認定是“稻草人”圖形,該案商標中“永和豆漿”文字在差異不同產品和效勞來歷時顯著性較弱。因而,以相關大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觀察和判別,兩者在整體上以及商標首要部分並不構成近似,不會對其產品、效勞的來歷發生混雜。

此外,法院以為,青島“永和豆漿”的運營者趙某早在2000年11月即註冊建立青島市四方區永和豆漿快餐店,門頭就運用“永和豆漿”字樣,其運用時刻早於永和食品商標請求註冊的時刻,且青島“永和豆漿”在青島具有必定的規劃,並有必定的影響。故趙某的在先運用權建立,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無權制止青島“永和豆漿”在原運用範圍內持續運用“永和豆漿”標識。

綜上所述,青島“永和豆漿”雖然在其運營中運用了“永和豆漿”字樣,但其並未運用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享有商標的顯著部分,即“稻草人”圖形,而是在運營場所的門頭上運用“臺食工坊永和豆漿雙蓮魯肉飯”字樣,並掛有其“臺食工坊”商標標識,而“永和豆漿雙蓮魯肉飯”的字體遠小於“臺食工坊”,在網店中運用“永和豆漿(麥島店)”字樣,以相關大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進行判別,足以將其與涉案註冊商標相差異,不易使相關大眾對產品的來歷發生誤認或許以為其來歷與上海弘奇永和公司註冊商標的產品有特定的聯繫,故法院認定青島“永和豆漿”不構成商標侵權。

據此,青島中院一審駁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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