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照片”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黑洞照片”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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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黑洞照片”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作為“人類歷史上的首張黑洞照片”,其“獨創性”看似也沒有爭議。但畢竟“獨創性”一詞具有獨特的《著作權法》內涵,其判斷方式與標準也一直是著作權法領域討論的重點與熱點。“黑洞照片”是否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這個問題直接關係到“黑洞照片”作品屬性的認定,細細討論才能服眾。


一、什麼是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稱《著作權條例》)第二條對“作品”進行了定義: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根據該條文,只有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才存在“作品”。作品作為一種“智力成果”,應當滿足“獨創性”和“可複製性”的實質條件。

分析“黑洞照片”的相關屬性:毫無疑問,“黑洞照片”是全世界科學家們智慧的結晶,屬於“智力成果”;也是科學屆的重大成就,屬於“科學領域”;其一經發布就傳遍全球,其“可複製性”也一目瞭然。

作為“人類歷史上的首張黑洞照片”,其“獨創性”看似也沒有爭議。但畢竟“獨創性”一詞具有獨特的《著作權法》內涵,其判斷方式與標準也一直是著作權法領域討論的重點與熱點。

“黑洞照片”是否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這個問題直接關係到“黑洞照片”作品屬性的認定,細細討論才能服眾。


二、什麼是作品的“獨創性”?

關於“獨創性”的認定,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著作權法觀點認為,只有具備“創作高度”的作品才具有獨創性。而以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著作權法觀點則認為“獨創性”只需要具備相當低的創造性就可以。但兩種觀點一致認為,“獨創性”的前提是“獨立創作”。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採用美國的著作權法觀點,即:

獨創性要求著作人獨立創作且至少具有少量的創作性。


三、“黑洞照片”具有“獨創性”嗎?

1、“黑洞照片”拍攝過程簡介

為了拍攝黑洞的照片,動用了分佈在全球的8個射電望遠鏡,來自全球各地的200多位工程師、科學家共同參與了照片的拍攝、計算、模擬等紛繁複雜的工作,前後共耗費了2年多的時間。

其主要的拍攝方法是將8個射電望遠鏡拍攝的圖像進行拼接,並對空白處的圖像進行模擬,從而得到完整的黑洞照片。

2、表現形式的唯一性不能作為否定智力成果獨創性的標準

作者Hexly在《“黑洞圖片”不應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一文中否認了“黑洞圖片”的作品屬性。Hexly承認 “黑洞圖片”屬於智力成果,但由於其“智力成果的表現是唯一的,不可能呈現有任何相應的差異性”,從而體現不了“作者的選擇”,所以不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Hexly原文同時使用了“創造性”和“獨創性”)。

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不同於專利法中的“新穎性”或“創造性”——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對應著作品的“創作”過程,“創作”則是將作者的主觀智力活動成果之於客觀的動作,作品獨創性從根本上說是指作品來自“創作”這一智力活動。因此,“獨創性”包含更多的主觀因素,而專利法中的“新穎性”、“創造性”則是從客觀的角度進行判斷。而“智力成果的表現形式唯一”屬於完全的客觀標準,通過完全客觀的角度來判斷作品的“獨創性”未免過於苛刻,這樣做也有違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

關於該問題可以參考學界對於“臨摹作品”獨創性的討論。

臨摹是指以名家書畫為藍本進行模仿繪畫的行為,畫家張大千、齊白石早期都是以臨摹作品聞名,而顧愷之、王羲之等書法家的作品,也是以摹本的方式流傳後世。臨摹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像”,如“馮承素摹王羲之蘭亭序”和“褚臨”、“歐臨”蘭亭序,不僅字形、佈局與原作一模一樣,連塗改、印章也與原作如出一轍。

學界目前普遍承認臨摹作品的“獨創性”。雖然臨摹作品與原作品在客觀表現形式上如出一轍,但針對原作的臨摹過程,也就是臨摹作品的“創作”過程,或多或少摻入了臨摹作者自己的見解與演繹。從創作的角度看,儘管臨摹作品並非首創,但也不能就此否認其具備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從而拒絕給予臨摹作品著作權保護。

綜上,由於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的判斷更多的是從作者創作的主觀方面進行考慮,如果因為“表型形式唯一”的客觀條件而否定“主觀獨創性”,無論從邏輯上或是合理性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3、“黑洞照片”的表現形式也並非“唯一”

Hexly認為“黑洞照片的表現形式唯一”的理由在於:科學家們並沒有直接拍攝到黑洞的圖片,而是利用算法生成一張“看似宇宙真實存在”的照片,並且通過“反向測試”,以確保合成圖片可以呈現一個客觀真實的黑洞。也就是說,用於最終合成黑洞照片的算法是唯一的。

但“算法唯一”並不代表“表現形式唯一”。

針對攝影圖像處理的背景虛化、圖像去霧、瘦臉美容等操作,已經形成固定的算法。很明顯,我們無法認定經過同一個軟件進行“圖像去霧處理”的故宮博物院照片與自由女神像照片屬於“作品唯一的表現形式”。同樣的,“黑洞照片”中儘管存在算法模擬的部分,但模擬的基礎仍然是8個射電望遠鏡在地球的不同地方、隨著地球自轉的不同時間實際拍攝到的黑洞的照片。不能因為“算法唯一”而忽略了“黑洞照片”中真實拍攝到的黑洞圖像。

雖然拍攝黑洞照片看似已經調用了地球上能夠調用的一切設備與資源,但並不意味著對黑洞的拍攝手法就是單一的。黑洞本身也處於動態變化之中,如果存在一種“黑洞拍立得”,不同時刻拍攝的黑洞照片之間也必定存在區別。

綜上,“黑洞照片”的表現形式也並非“唯一”。相反,黑洞照片中蘊含了拍攝者們獨特的拍攝手法、拍攝構思,不同的拍攝手法、拍攝時間,不同的拍攝者獲得的“黑洞照片”之間也必定存在差別。

4、“黑洞照片”具備足夠的“獨創程度”

上文介紹,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判斷更多的是從主觀角度進行。由於缺乏客觀標準,那麼對“獨創性”的主觀判斷則更多的是確定作品的“獨創程度”,以說服自己或者法官的內心。

“黑洞照片”的“作品資格”之所以會引起大家的討論,原因有很多:“黑洞照片”的拍攝主體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攝影師,而是來自全球的200多位科學家、工程師;其拍攝的設備也不是單反、手機,而是分佈於全球八個不同地方的射電望遠鏡;照片的拍攝過程除了應用的攝影常用的成像原理,還運用了複雜的算法、公式。

這充滿了科學原理、公式的拍照設備、手法與過程,使得“黑洞照片”更像是一個“科學大事件”。

作為審美大眾的一員,在首次看到“黑洞照片”時,我已經被它深邃的美麗所吸引——黑暗的背景之上,環繞著一個神秘的黑斑的橙紅色光環由暗變亮又由亮變暗,朦朧的迷霧覆蓋著宇宙之眼,透過它,你彷彿能看到宇宙的偉大力量與無盡奧秘。

我相信,看過“黑洞照片”的你都能或多或少得到一些美的感受,這不正是“作品”帶來的美妙感覺嗎?

藝術作品與科學技術並不矛盾。技術的發展往往能夠給人們帶來更好的作品,比如利用“裸眼3D技術”能夠使電影作品的展現更加清晰、逼真;使用“CAD”等專業轉件,繪圖師能夠畫出更復雜、更精美的圖形作品。

拍攝“黑洞照片”曾經被認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為黑洞引力強大到能夠束縛光線,而光則是照片成像的前提。另外,地球離黑洞的距離過於遙遠,以至於科學家們通過理論計算得出的望遠鏡直徑甚至於地球的直徑相當。為了完成黑洞的拍攝任務,科學家們應用了很多新技術,包括異地同步拍攝、隨地球自轉的多次拍攝、圖像拼接與模擬等。採用這些技術的目的是為了得到最終的“黑洞照片”。

很明顯,新技術的使用不應當阻礙“黑洞照片”成為“作品”。相反,新技術的構思與應用,體現的是“黑洞照片”的作者們對該作品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勞動。


四、“黑洞照片”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黑洞照片”滿足《著作權法》對作品的所有定義,應當認定為作品。

《著作權條例》對我國《著作權法》所列舉的各種作品類型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定義,其中第(十)項定義了“攝影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黑洞照片”的拍攝採用了分佈在全球各地的8個射電望遠鏡,通過現實獲取的圖像與計算機算法反映了黑洞的客觀物體形象,並記錄在介質上向全人類公佈。“黑洞照片”的構圖、色彩能夠帶來美的感受,具有獨創性,具有藝術作品的屬性。

綜上,“黑洞照片”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條例》,其應當屬於“攝影作品”。

“黑洞照片”的成功拍攝,不僅僅蘊含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科學工作者們的辛勤付出,還代表著全人類對宇宙之美的感嘆與對宇宙深邃奧秘的敬畏。“黑洞照片”具有極大的科學價值,也是人類藝術領域的一大傑作。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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