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事?湘陰一男子以自殺威脅並持刀抵抗致一人輕微傷,還獲刑一年

岳陽日報全媒體訊 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妨害公務罪案件,被告人彭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9月12日上午,因彭某盜竊手機一事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依法傳喚。彭某不願配合,用鐵片將自己脖子劃傷相威脅。民警見其受傷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民警準備給彭某戴手銬時,情緒激動的彭某在床上拆了塊木板對著民警,逼迫民警全部退出了房間。彭某拿起刀和鋼管追出去,對民警說不要再來找麻煩。民警撤回警車,彭某拿谷耙追到車旁砸車窗。

9月19日上午,彭某發現民警又來找自己,於是在房外窗口拿起菜刀,派出所所長姚某表明身份後勸其放下菜刀,到派出所配合調查。彭某拒絕並持刀進入臥室。姚某持盾牌,其餘民警持橡膠警棍進入臥室。彭某不聽勸告,用刀對著民警揮舞,不讓任何人靠近。姚某撐著盾牌頂彭某想迫使其放棄抵抗,民警用警棍擊打彭某雙手試圖掃落揮舞的刀,混亂中姚某左手手臂被砍傷。彭某又從地上撿起一根鋼管揮舞被民警打掉,彭某拿起剪刀對著自己腹部以自殺威脅民警不要再靠近。經民警的長時間勸阻後,彭某才將剪刀與菜刀放到地上,結束對峙。經鑑定,姚某所受傷勢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明知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以自殘威脅、持刀揮舞的方式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對其傳喚,且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彭某持械妨害公務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彭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法庭上自願認罪,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

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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