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淺談非法經營罪(四)——非法經營菸草製品

【研究】淺談非法經營罪(四)——非法經營菸草製品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而菸草製品正是上述第(一)項規定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物品中的一種,經營菸草製品需要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因此非法經營菸草製品可構成該罪。

典型案例:黃某非法經營菸草製品案

案號: (2018)浙0212刑初11**號

案由: 刑事>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擾亂市場秩序罪>非法經營罪

【案情簡介】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以甬鄞檢刑訴[2018]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非法經營罪,於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黃某在沒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微信朋友圈發佈售煙廣告,銷售從上家購進的七星牌捲菸,並通過本人微信和銀行卡收取售煙款。

經查,被告人黃某通過向上家指定的“來涇慶”名下工商銀行賬戶(95×××52)支付購煙款的方式,共購買了120萬元左右用以銷售的七星品牌捲菸。目前查明,被告人黃某實際向華某非法銷售捲菸52956元,向蔣某非法銷售捲菸16100元,還通過劉某代收銷售給他人的煙款共172354元。被告人違法所得共計約15000元。

【律師觀點】

普通消費者要警惕朋友圈的售煙、酒信息,不僅來源渠道不正規無法保障消費利益,甚至會涉嫌違法。而經營者應當具有經營菸草製品需要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通過網絡轉賬方式會對涉案金額的確定起到決定性作用。如果到案後應該如實供述,爭取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主要判決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聚焦:非法經營菸草製品量刑標準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菸草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菸草製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菸草製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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