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浅谈非法经营罪(四)——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研究】浅谈非法经营罪(四)——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烟草制品正是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中的一种,经营烟草制品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可构成该罪。

典型案例:黄某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

案号: (2018)浙0212刑初11**号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黄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烟广告,销售从上家购进的七星牌卷烟,并通过本人微信和银行卡收取售烟款。

经查,被告人黄某通过向上家指定的“来泾庆”名下工商银行账户(95×××52)支付购烟款的方式,共购买了120万元左右用以销售的七星品牌卷烟。目前查明,被告人黄某实际向华某非法销售卷烟52956元,向蒋某非法销售卷烟16100元,还通过刘某代收销售给他人的烟款共172354元。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约15000元。

【律师观点】

普通消费者要警惕朋友圈的售烟、酒信息,不仅来源渠道不正规无法保障消费利益,甚至会涉嫌违法。而经营者应当具有经营烟草制品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网络转账方式会对涉案金额的确定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到案后应该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主要判决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聚焦: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量刑标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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