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集體訴訟和解始末:因行政指導未披露而起,曾在紐約一審勝訴


阿里集體訴訟和解始末:因行政指導未披露而起,曾在紐約一審勝訴

“雖心有不甘,又無心戀戰。”

這恐怕是對阿里巴巴現在應對美國兩起集體訴訟心態的最佳寫照。

日前,就阿里巴巴上市之初在美國紐約南區法院遭遇的一起“集體訴訟”,阿里巴巴選擇支付2.5億美元作為和解條件,阿里巴巴回應稱,雙方已經對該訴訟達成一致,此訴訟所依據案例,跟阿里巴巴信息披露準確度和管理透明度毫無關係。

阿里巴巴還表示,在事實已經明確的情況下,再為一份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會議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毫無意義。這樣的漫長訴訟既無益於保障股東的利益,也無助於阿里巴巴專注為社會創造更多價值。

事實上,早在2018年12月底,因同樣原因而在加利福尼亞州法院遭遇的另外一起“集體訴訟”,阿里巴巴也選擇了和解,當時的和解金額為7500萬美元。

那麼,這兩起“集體訴訟”的起因是什麼,中間又經歷了那些變故,阿里巴巴緣何最終都選擇和解結案?

遭遇集體訴訟:阿里巴巴先後在紐約和加利福尼亞州被起訴

阿里集體訴訟和解始末:因行政指導未披露而起,曾在紐約一審勝訴

回顧阿里巴巴五年前美國上市之路,用“一波三折”或“出師不利”或許比較恰當。

“到底選香港,還是選美國?”

可以說,阿里巴巴在上市地點選擇上就引發不少爭論,尤其是阿里巴巴特殊的管理架構設計,因為與港交所規則不一致,最終選擇美國上市。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紐約證券交易所順利掛牌上市。

就在很多人以為阿里巴巴的“好日子”要來了的時候,危險也悄然逼近。

上市剛滿三個月,阿里巴巴就在美國遭遇了兩起集體訴訟,而且都與同一事項相關,這個經歷也算是常見問題中的罕見現象。

2015年1月31日,阿里巴巴以及高管團隊馬雲、蔡崇信、陸兆禧和武衛四人遭遇集體訴訟,被Christine Asia公司和威廉姆·泰(William Tai)訴至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

2015年10月,以Gary Buelow為代表的原告方將阿里巴巴訴至加利福尼亞州法院。

事實上,雖然這兩起訴訟分別發生在紐約和加利福尼亞州,但是,這兩起案件或糾紛都指向了同一事實或行為,即:阿里巴巴上市前夕的一次行政指導工作。

當時的背景是,2015年1月28日,原國家工商總局在官網刊登了題為《關於對阿里巴巴集團進行行政指導工作情況的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的文章。

訴訟爭議焦點:不具有處罰內容的行政指導會議是否需要披露

阿里集體訴訟和解始末:因行政指導未披露而起,曾在紐約一審勝訴

《白皮書》一文顯示,2014年7月16日,原國家工商總局網監司行政指導工作小組聯合浙江省工商局、杭州市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在浙江省工商局召開了行政指導座談會,阿里巴巴集團主要負責人員及核心部門管理團隊與會,接受行政指導。為了不影響阿里巴巴上市前的工作進展,該座談會以內部封閉的形式進行。

對於該次行政指導座談會,由於屬於內部性質的會議,當時並無相關媒體報道,而阿里巴巴在當初的上市招股說明書也未對其予披露。

2015年1月底,當該次會議被以《白皮書》形式公開後,在美股市場引發了廣泛關注。

比如,在紐約集體訴訟一案中,原告訴稱,阿里巴巴及其高管違反了美國1934年頒佈的證券交易法案,對重要事實做不實陳述,或省略重要事實,使得在當時情況下產生誤導。

具體是指公司沒有向公眾披露2014年7月和工商總局之間的會晤,沒有公佈官方對阿里巴巴諸多可疑——甚至非法——的商業實踐引起的注意。

而在加利福尼亞州集體訴訟一案中,原告也訴稱,阿里巴巴應該在IPO招股說明書中披露2014年7月與原國家工商總局及國內若干區域性地方監管機構的會面。

2015年1月30日,原國家工商總局發言人正式表態,2015年1月28日工商總局網監司發佈的“白皮書”文章並非白皮書,實質是行政指導座談會會議記錄,不具有法律效力。

隨後,相關文章也從原工商總局官網予以下線。

雖然相關監管部門對會議性質和《白皮書》一文予以了及時澄清,但是,在美國提起訴訟的原告並未就此善罷甘休。

迎來有利轉折:阿里巴巴在紐約曾一審勝訴遭遇的集體訴訟一案

阿里集體訴訟和解始末:因行政指導未披露而起,曾在紐約一審勝訴

而雙方爭議的焦點其實在於:行政指導行為有何法律效力?對被指導對象有何實際影響?是否屬於應予披露的信息?

從法理上看,行政指導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屬於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不同於行政執法或處罰,行政指導不會給相對人附加任何強制性的法律義務。

從手段來看,行政指導多采用建議、勸告等非強制措施引導有關主體作為或不作為。

2016年6月23日,就阿里巴巴在紐約遭遇的集體訴訟一案,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起訴。

對此,當時阿里巴巴曾發佈聲明稱,“對這一裁決表示歡迎”。

在該案件中,法院認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準確而充分坦誠”。

原告未能證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虛假陳述,亦未能證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瞞投資者,法官表示,阿里巴巴“並沒有義務披露7月16日會議及受到行政指導,因為7月16日的會議最多隻能被看做是一次與監管機構的非正式會議”,並裁定“准許被告關於駁回原告起訴的申請。”

美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2014年7月16日,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及省級工商部門的代表召集阿里巴巴開會,就其淘寶及天貓平臺上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是工商總局的一個非正式管理行為,用於鼓勵商家及行業自查,幫助商家提高運營管理水平,預防或避免發生違法行為。行政指導並不具有強制性。國家工商總局並未就該會議發佈任何正式的結果,亦沒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內解決他們關切的問題。

事情至遲,原本就應該了結了,但是,由於僅是一審審理結果,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駁回起訴”的法院裁定,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2017年12月5日,美國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二審裁定,將關於阿里巴巴IPO前信息披露的訴訟發回重審。

皆大歡喜:阿里巴巴先後與兩起集體訴訟案件的原告達成全面和解

阿里集體訴訟和解始末:因行政指導未披露而起,曾在紐約一審勝訴

2018年12月31日,阿里巴巴發佈聲明稱,就原告方在加州提起的集體訴訟,已與原告達成和解。

2019年4月29日,就在美國紐約南區法院遭遇的“集體訴訟”,阿里巴巴對外表示,將支付2.5億美元與原告和解。

至此,阿里巴巴上市之初遭遇的兩起集體訴訟都以和解告終。

事實上,從2015年遭遇起訴到2018年底和2019年4月先後和解,前後歷時四年,對於阿里巴巴來說,應該算是“身心俱疲”。

一方面,訴訟成本高昂且週期較為漫長,另一方面,上市之初的爭論早已塵埃論定。

一如阿里巴巴在最新的回應中所稱,“這樣的漫長訴訟既無益於保障股東的利益,也無助於阿里巴巴專注為社會創造更多價值。”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國內監管部門的管理行為、手段或措施,不同國家可能存在不同認知,比如,備受爭議的座談會,原本就沒有作出任何具體的處罰行為,也沒有強制力執行要求。

而阿里巴巴存在的平臺商家可能售假問題,阿里巴巴一直在強力治理。

而在貿易摩擦問題上,有關嚴格知識產權保護也一直是雙方較量的核心所在,因此,不論從更高層面來看,還是阿里巴巴自身來看,與其糾結過去,不如面向未來。

對於原告一方來說,起訴的目的就是在於獲得賠償或補償,訴求就是經濟性質的,如果阿里巴巴願意支付一定的費用,當然樂於和解。

因此,阿里巴巴願意付出一定的和解成本了結這些爭議,這些原告也是樂見其成的。

只不過受多種因素影響,同樣是和解,紐約一案阿里巴巴支付的和解成本要比加利福尼亞州一案要高出不少。

而這也是需要引起多方反思的,既要加強監管做好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要避免所謂“折騰的是中國企業,損害的是企業信心和國家形象”。

有關部門既要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也要督促企業守住合法經營底線,讓企業不應抱有任何不切實際的幻想。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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