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鳥驛站”商業模式再好,也要講道理!

不知從何時起,到樓下或小區內(外)快遞員處取快遞,變成了從菜鳥驛站領取快遞。單純從商業模式,菜鳥驛站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快遞業末端投送難、成本高的問題:

“菜鳥驛站”商業模式再好,也要講道理!


一是在部分小區和辦公場所不允許快遞員直接進入投遞快遞,或收件人不方便馬上領取時,將快遞放在菜鳥驛站,以方便收件人去領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快遞業末端投送難的問題。

二是如果要求快遞員一一將快遞送達收件人手上,會極大增加快遞員的工作量,影響到投遞的效率,增加快遞公司經營成本。讓菜鳥驛站統一收取後,再通知客戶自行領取,屬於快遞業在末端服務上的細緻化分工。

不僅有助於提高整個行業的服務水平,而且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末端投送成本高的問題。

菜鳥驛站創辦者也就抓住這兩點,從快遞業的大蛋糕中切下了一塊,讓自己獲得了商機。而且在通常情況下,客戶也覺得不是什麼大問題,方便時走幾步路或下趟樓去取就是,在有的時候還會給自己帶來方便。但問題是,快遞員不加區分把快遞放在菜鳥驛站後,就視為已經送達客戶手上,菜鳥驛站理直氣壯地通知客戶自取,這是否有道理?

個人認為,這是沒道理的。不論是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務院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中所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將快遞直接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指定的收件人,是快遞公司的合同義務。菜鳥驛站在沒有獲得收件人授權的情況下,是無權代替收件人收取快遞,更無任何理由要求收取後讓收件人自取。

現快遞公司以及菜鳥驛站的實際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用了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在快遞員以各種理由不直接投送到約定地點和收件人手上,到樓下或小區內(外)電話通知客戶自取)混淆了自己的法律地位和經營服務性質,把末端投送義務強行轉嫁給客戶,以此了節約自己的經營成本,把盈利建立在損害客戶利益的基礎上。

首先,菜鳥驛站的法律地位不是受客戶委託代為收取快遞的代收人,而是快遞公司的商業夥伴,從快遞公司收取報酬承擔本應由快遞公司承擔的末端投送義務。

菜鳥驛站的法律性質等同於快遞公司的末端服務網點,只不過是以集約經營的方式不只為一家快遞公司服務,解決快遞業末端投遞難、成本高的問題,通過幫助快遞公司完成合同義務來獲取商業利益。菜鳥驛站從快遞公司收取了相應的服務費用,自應當代替快遞公司完成末端投送,將快遞交付給收件人手中。

“菜鳥驛站”商業模式再好,也要講道理!


只有收件人到菜鳥驛站領取了快遞或菜鳥驛站代替快遞公司將快遞送到了收件人手上,快遞才應當視為送達。在商業模式上,只是快遞公司與菜鳥驛站簽訂了相關合同,收件人從未授權菜鳥驛站有權代替自己收取快遞。快遞公司將快遞放到菜鳥驛站並不能視為快遞已經送達,最後一公里的投遞應由菜鳥驛站完成。

其次,菜鳥驛站因是代替快遞公司完成末端投送義務,就應當按快遞的具體地址投送到收件人手上,至於客戶是否選擇自取是客戶的權利,而不是客戶的責任和義務。

客戶只與快遞公司發生法律關係,依據雙方的約定,快遞公司有義務和責任將快遞直接投送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手中,至於快遞公司在服務流程上與其他人進行分工協作,與客戶沒有關係。

菜鳥驛站的法律地位上不能成為收件人的代收人,要求客戶自取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更不能認為理所當然。

不能因為很多收件人因沒有給自己帶來太多的麻煩,沒有提出質疑,就自然認為是在幫收件人收取快遞,讓收件人自取是應當的,認為是方便了客戶,從而卸除自己的義務。當收件人不願意自取,要求菜鳥驛站將快件送達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手上時,菜鳥驛站應當代替快遞公司完成末端投送義務。

在實踐中,我就遇到類似的情況,在自己不方便時,要求菜鳥驛站把快遞送到快遞約定的地址時,被菜鳥驛站理直氣壯的拒絕,說你不來取就算了,我退回快遞公司就是。

我就在想,我什麼時候授權你幫我領取快遞了?你從快遞公司分享了我付出的快遞費,你能履行合同義務,有何理由不按照我和快遞公司之間的約定投遞到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手中?

很多人會認為這是小題大做,菜鳥驛站統一收快遞,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方便了客戶,你隨時可以根據自己的時間和安排去取又不會費多大的勁。其實我一直對快遞公司在能夠直接投送到約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時,不投送讓客戶自取的方式存在質疑,這種方式是在損害客戶利益,違反了客戶和快遞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

菜鳥驛站的出現進一步強化了這種不遵守合同約定的操作模式,而且演變為理所當然。

在小區或者辦公場所不允許直接投送時,我還可以理解,但以人手不夠或者其他理由我就不太理解和認同。

任何商業模式的創新都應當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不能利用消費者好說話或者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故意模糊自己的合同義務,推卸自己的責任,把不正常的事認為是理所當然。

不論是快遞公司也好,還是菜鳥驛站也罷,客戶在接到通知後自行領取是在幫你們的忙,不是客戶的責任和義務,你們應當抱有感激之心。

“菜鳥驛站”商業模式再好,也要講道理!


客戶要求你們送達約定的地址和收件人時,你們應當且必須尊重客戶的指令,因為這是你們的合同義務和責任。本末不能倒置,關係不能混淆。

作者:袁志,法學博士,西南民族大學教師,四川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四川省刑法學會常務理事,四川省信訪事項第三方評估專家,四川省司法廳、公安廳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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