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報:告“東家” 這四種情況爭議最大

4月29日,北京市門頭溝法院召開“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介紹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並歸納該類型糾紛特點成因,給予公眾典型案例提示。

數據丨勞動爭議案件一年審443起

記者瞭解到,門頭溝法院自2017-2018年,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443件,主要涉及確認勞動關係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競業限制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等。被訴主體既有大型國企和集團公司,也有小微企業。

該法院民一庭法官表示,近年來,隨著傳統產業的加速轉型升級和新型商業模式的不斷湧現,勞動者的就業環境發生變化,而互聯網技術下的新型用工模式亦對勞動關係的認定等帶來挑戰,使得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一些新特點。

通報會上,門頭溝法院民一庭庭長梅宇通報了2017-2018年間涉勞動爭議案件基本情況:主要涉及確認勞動關係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競業限制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等,除群體性訴訟現象突出、調解撤訴率低等傳統性特點外,還呈現出高層次、高難度、高成本的新型“三高”特點。

總結丨這四種情況爭議最大

調研顯示,勞動爭議案件的常見爭議主要體現在四種情況。

首先是“加班工資的確定”。在勞動者不能提供有力證據、用人單位亦不予提供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否存在加班事實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認定成為爭議焦點。

其次是“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有效等關鍵事實各執一詞,爭議較大。

另外還有“競業限制補償金及違約金的確定”。實踐中常見的爭議集中於勞動者是否是競業限制的適格主體、是否實施了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多大的損失,以及在雙方均違反約定的情況下是否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等。

最後是“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有的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竟合,用人單位往往以第三人已經賠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待遇;有的勞動者訴訟期望過高,對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不理解,漫天要價,影響了合法權利維護的及時性。

針對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特點和存在的問題,門頭溝法院從三方面著力妥善化解糾紛。首先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在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的同時,根據用人單位管理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主體等具體情況合理分配責任。

第二是引導各方理性維權,通過邀請企業人員旁聽案件審理、運用新媒體講解法律法規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維權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是強化與人保局、勞動仲裁委等部門的溝通交流,促進仲裁與訴訟的尺度統一、銜接順暢,合力維護勞動市場秩序。

此外,門頭溝法院結合現在企業新的考勤方式(釘釘)、制度公示形式(OA系統),在完善勞動合同簽訂和解除手續、有效公示用工管理制度等方面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出有益建議。

典型案例丨員工告公司索賠六十餘萬

原告田某和李某於2015年10月21日至2018年7月27日,在被告某糕點公司所屬糕點鋪工作。期間該糕點公司未給原告繳納社保,原告每月工資3559.9元,勞動合同只簽訂至2017年。

原告表示,工作期間,存在加班情況,但是公司一直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2018年6月,由於公司未發工資,原告於8月份提起仲裁。裁決支持了公司賠付雙倍工資差額及拖欠工資,但原告不認可故提起訴訟。

兩原告向法庭提出由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延時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等項合計684000餘元。

對於原告的訴求,被告公司代理人表示,員工離職單上載明無爭議,不應該支付補償金。並且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加班工資等不予認可。僅認可拖欠工資部分,但金額為6342元。

法庭上,雙方就彼此所爭議的焦點提出各自的看法,並向法院提交了進一步的證據。由於原告不同意調解,此案並未當庭宣判。

文並攝/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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