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東家」辭退後,他決意報復……

咱們常用“鐵打營盤流水兵”

來形容企業與員工的關係。

工作中,

如果員工幹得不如意,可以辭職;

企業也有可能因故辭退員工。

但如果對企業的處理決定不滿意,

我們應當如何維權?

是採取合法途徑維護權益?

還是採取胡攪蠻纏或更加極端的手段處理?

不同的方式會帶來不同的結果。

近日,

平度一男子被公司開除後,卻被法院判了刑

為什麼呢?且聽我慢慢講來…

【案情】

被“東家”辭退後,他決意報復……

被告人李某曾是青島某機械有限公司員工,後因故被公司開除。

被開除的李某對公司懷恨在心,於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駕車來到公司,趁著天黑,翻牆進入公司的衝壓車間,將廢鐵塊放入兩臺機床模具間隙內,並盜走高度尺一臺,V型磁鐵一對和不鏽鋼廢料30餘公斤。

第二天,公司工作人員在沒有發現機床模具上的廢鐵塊的情況下,對其中一臺機床進行了開機操作,該臺機床模具損毀。工作人員立即對另一臺機床進行檢查,及時發現並清理了廢鐵塊,避免了該機床的損毀。經鑑定,被損毀機床模具價值人民幣7493元,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197元。

案發後,李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後來,被告人李某與青島某機械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並賠償公司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三千元,該公司對李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平度市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後,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對李某提起公訴,最終,李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普法時間

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應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還可以按照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切不可因一時氣憤就採取不當手段解決,否則,一旦實施了違法行為,害的還是自己。

法條鏈接

破壞生產經營罪

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6第1款

立案追訴標準

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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