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闖個紅燈,
換來3年牢獄,
賠償117萬元!
這是站在被告席上的
謝大姐萬萬想不到的結局……
新聞出來後頓時“沸”了
在交通事故中,
行人往往處於弱勢群體,
所以每次發生意外,
大家都會譴責機動車或電動車。
然而這一次卻卻相反……
闖紅燈後雙方倒地
去年底,謝大姐在寧波市鄞州區一十字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闖紅燈橫穿馬路,一頭撞上了正在騎電動車的鄧某,雙方倒地,兩人均受傷,電動車毀損。
事發當時的狀況
事故發生後,謝某逃逸,被害人鄧某因受傷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2018年12月14日,謝某被公安機關查獲。案發後,謝某親屬代為向被害人親屬賠償5萬元。
行人闖紅燈擔主責
在本次事故中,謝某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承擔次要責任。
昨天,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對行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庭審中,被告人謝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錶示認罪。她也在庭上解釋,當時風雨交加,自己打著傘沒能看清路面情況。事故發生後,心慌意亂,又擔心對方訛錢,沒有查看車主的受傷情況也未報警,就逃離了事故現場。
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並在交通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後,依法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賠償被害人家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17萬餘元。
對於交警的責任認定,
很多網友拍手稱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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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妹:判的好,亂闖紅燈真的很煩
@卡布奇諾:為所有無視交通法規行人戒!
@哆啦A夢Love:判決非常好,到位,大快人心!
@天光:判得好,交通參與者沒有強勢弱勢,只有守法違法之分。該!負責的一定要負責。
@驚鴻疊影:大快人心。
@思念:判的好,現在行人,非機動車亂穿馬路的行為比比皆是,該是誰違反了交通規則,就應該承擔後果。
@暈暈:判的好!罔顧他人生命實在可惡!
有網友說發生“車禍”時
千萬不能為了逃避責任,
抱著僥倖心理逃離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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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白拜:交通逃逸應該全責
@奇函數:不逃還好,逃逸肯定全責了
有人說如果當時
電動車路口減速
也許悲劇就不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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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餘:判的沒問題,你們有沒有想過當時減下速,是不是會有另一個結局。行人闖紅燈固然是錯。但是現在的電瓶車主開車也不慢。電瓶車本身雨天急剎緩剎都容易打滑,請放慢速度為了自身安全與他人安全。
也有網友說
雖是個案,
應引起行人的重視,
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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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輪廓:真的搞不懂,急啥?好了,闖紅燈成功了,快個幾十秒,失敗了100多萬外加蹲三年監獄。
@張琦琦:這行人亂穿紅燈穿慣了 很不幸這次後果嚴重
@zhzhbi:人出行時一定要是守規矩,這樣對自己和大家都會好,要是亂闖紅燈出了事故後悔就晚了。
@婧:不亂闖紅燈是最基本素質,可是現在卻需要警察每天去監管,說實話,人的自身素質意識不提高,天天抓都沒用,抓到了感覺自己今天倒黴,沒抓到就是運氣好,這種想法只要存在就搞不好,只是浪費時間而已。
@飛揚: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才能有效杜絕此類違法行為。眾多違法者請謹記,闖紅燈不是陋習而是違法行為。
@老王:不要以為闖個紅燈是小事,發生事故後就是大事。
其實,這並不是個例
其他地方也有過類似判決
過馬路看手機被判刑10個月
去年12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特殊的交通意外事故。中山市一名女子胡某過馬路的時候闖了紅燈,並且全程低頭看手機,與正常行駛中的摩托車相撞,導致摩托車後座上的乘客滑落在地,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最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該胡某因為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法庭外,胡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最終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20萬元人民幣。
女子奔跑撞倒電瓶車致人死亡
2015年2月22日17時45分許,55歲的範女士吃過晚飯,騎著電瓶車由南向北行駛在雙陽路非機動車道上時,行人趙某走在非機動車道上與範女士同向而行。突然,趙某轉身跑了起來,將行駛中的範女士連車帶人撞倒,範女士頭部向右著地,顱腦重創。經入院治療四十多天後,範女士不幸身亡。
事故發生後,楊浦警方認定趙某未走人行橫道,負事故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事發後,彭先生和父親曾向法院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趙某因逃逸未到庭。2015年10月19日,楊浦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一起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經交警隊認定,被告趙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範女士負事故次要責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趙某承擔70%,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逾
77萬元。“我弱我有理”的觀念,
在生活中並不鮮見。
行人與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發生車禍,
後者往往要“背鍋”。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
顛覆了很多人的刻板觀念......
@自己:有些人認為行人就和交通肇事沒關係了,錯誤的事情。既然是步行的人統稱為行人,行人也被稱為自然行為負責人。像新聞裡提到的這位行人撞到了騎車的人,就屬於在道路上行駛的自然行為責任人引發的交通事故。所以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為負責。
@北征南歸:不要再讓機動車輛當冤大頭了,有好多交通事故明顯是行人的責任,卻讓機動車輛當了冤大頭。
@森林說:無論是行人,還是騎車,開車的都不要忘了安全禮讓,不為別人也要為自己安全,你安全守規則別人也就會多一份安全,起碼你守規則了就少一份不安全因素。
律師答疑解惑
行人也會犯交通肇事罪?葛志浩律師說,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中,關於責任的認定,主要是參照侵權行為的定性原則,即哪一方在導致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具有主要過錯,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況且類似於“行人不得亂穿馬路”等交通規則早已作廣泛宣傳,因此,明知而故犯,並導致交通事故,就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因此,行人若違反該法並造成交通事故,同樣可能觸及交通肇事罪。
現在鷹潭在重要路口基本上都指派了專門的交警進行指揮管理
但是闖紅燈的現象仍然是屢見不鮮
希望通過這幾個事件
大家能夠有所改變
生命僅此一次
千萬別心存僥倖
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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