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有些同姓的人为何不能结婚?

苏广龙


其实这主要出现在先秦时期,其时姓氏未合一。先秦时期,姓与氏有别,贵者既有姓又有氏。姓所以别婚姻而氏所以别贵贱。像姜子牙,其时是姜姓吕氏;孔子,为春秋时宋国公孔嘉的后裔,而宋国是商朝王族后裔,商朝王族为子姓,也就是说他是子姓孔氏。

换句话说,同一个姓可能有多个氏族,如妫姓,有妫姓陈氏(春秋时陈国)、妫姓田氏(田和)、妫姓孙氏(孙武、孙膑),这些氏族有高低贵贱之别。

我们就以周代分封王国晋国为例分析。

像晋国,第一任国君是叔虞,为周武王之子,所以晋朝的国君为姬姓晋氏;

叔虞的妻子为邑姜,即吕尚之女,而吕尚即前文说的姜姓吕氏,吕尚被封到齐国,后来齐国发生内乱,即“田氏代齐”,这里的田氏,是妫姓田氏;

后来的韩、赵、魏“三家分晋”,其中赵襄子为嬴姓赵氏,韩康子为姬姓韩氏,魏恒子为姬姓魏氏。

晋国王室为姬姓晋氏,所以其与姜姓吕氏联姻,后来还有一个成语叫“秦晋之好”,而秦国和晋国志之以联姻,则是因为秦国为嬴姓,秦晋二国异姓,故能联姻。后来三家分晋,其中韩、魏均为姬姓,而赵国为嬴姓,韩、魏二国属同姓,也因此是不能联姻的。

或者用不太规范的话来说,同一姓就相当于现在同一宗族,不同的氏就相当于宗族的不同支系,也因此同姓结婚是不被允许的,也即所谓的“姓所以别婚姻”。

当然,在姓氏合一之后,尤其是随着人口的繁衍,“同姓不婚”已经很难再遵守了。


楚邾


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生活,《吕氏春秋》里有一段描写特别形象:“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所以我们老觉得那些传说里的上古时代的英雄人物都是“圣人无父,感天而生。”

“夏殷五世之后则通婚姻。周公制礼,百世不通,所以别禽兽也。”夏朝和商朝,同宗五世不婚。西周时周公制礼,同姓百世不通婚,用以区别禽兽。为什么同姓不婚呢?因为姓,出自于同一远祖的血缘集团的名称。

周代严格奉行同姓不婚,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的男女结婚,他们的子孙就不能繁盛。春秋五霸之一的晋文公重耳,姬姓,他的母亲狐季姬也是姬姓。当时郑国大父叔詹对郑文公说“晋公子,姬出也,而至于今”,重耳这位男女同姓生育的孩子能健康活以今天,那真是一件很特殊的事。可见同姓不婚在当时是非常大的禁忌。

《论语》记载有个叫陈司败的人向孔子问:鲁昭公这个人是否知礼?孔子回答说:知礼。孔子离开之后,陈司败向孔子的学生巫马期说:我听说君子是不包庇别人的过错的,难道不是吗?陈司败认为孔子包庇了鲁昭公,明明鲁昭公是不知礼的,孔子却说他知礼。陈司败认为鲁昭公不知礼的原因就是“君娶于吴,谓之吴孟子”。

鲁昭公是周公后裔,姬姓。吴国是泰伯后裔,泰伯是先周时周人首领古公亶父的长子,也是姬姓。所以鲁昭公犯了同姓不婚的大忌,这是最大的不知礼。巫马期把陈司败的话告诉孔子,孔子也无可辩,承认自己错了。

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同姓不婚就是怕把同姓之内的嫡庶、长幼、亲疏等这些关系打乱。


沅汰


古话说,同姓相亲,其生不蕃。

意思是同姓的人结婚,子孙后代都不会有好的结果。不过虽说这些都是封建社会的思想,但也有一定的道理。

在古代确实同姓不能结婚,至于为什么?大概是因为古代人很少迁移,很多人都生活在一个村子里,或者也就在村子附近。所以这样就会导致一个问题,那就是无论是嫁是娶,大多都是在这个小圈子里面,会出现血缘越来越接近。


如果不避免的话,在几十年之后就会出现血缘记录混乱的情况。因此为了防止所谓的近亲结婚,毕竟近亲结婚会导致后代畸形,成活率不高,所以就有了所谓的同姓不能结婚的规矩。

都说同姓五百年前是一家,也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同一姓氏结婚,血缘相近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就在现如今很多村子,都还有着这样的规矩。

从某种意义上讲,同姓不结婚还是不错的,他们可以保证一个家族的血脉,根据现在科学认证,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不能结婚的。

不过话说回来,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姓氏,但是很清楚的知道双方又不是同一祖先,即使是也过了几百年,所以理论上几乎没有血缘关系了,因此也是可以结婚的。

别说古代同姓不能结婚,就连很多异姓也是不能结婚的。

姬姓和嬴姓

周王朝的统治者姓姬,而嬴姓人是秦国,因为秦国是周王朝分封而来,所以不能通婚。

李姓和朱姓

据说这个是世仇,唐朝末年,朱温趁机灭了李唐王朝;后来又有李自成灭了朱明王朝。

所以很多人才这样认为。

潘姓和杨姓

这两个姓氏不通婚据说是受了文学作品和民间传说的影响。

岳姓和秦姓

这个不说想必大家都知道了,就是秦桧陷害岳飞的事,可以说直到现如今岳姓人都没有原谅秦姓。

但是事情不绝对,同姓不结婚大多也只是针对同村的人,村里的规矩,不妨看看古代近亲结婚的太多,尤其是表兄妹之类的,皇族里面出现最多,以清朝最为突出。


羽评郡主


“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在春秋时代已是很普遍的社会观念了。

夏商时代,同姓“五世而后,则通婚姻”。当时的人们认为,同姓之人只要不在五世之内有血亲关系,便可通婚。

周代规定: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虽百世而婚姻不可通”。

春秋战国以后,同姓为婚的原则又渐趋严格,以致定为法律。如《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杖六十,离异”。其实,自从秦汉以后,仅姓氏相淆合一,而且姓氏本身作为血缘识别的功能也正在失去。这是由于姓氏相对稳定以后,其本身内涵的混杂而造成的。

随着时代变迁,姓的血缘区别功能实在很微弱,“同姓不婚”禁律已失去原义而逐渐成为历史上的陈迹,法律虽仍保留这项规定,实际已与社会现实脱节。所以尽管刑律上有此规定,民间在事实上却多有在无血亲关系的同姓之间缔结婚姻之例;下级官吏对此也采取不干涉主义。从现在保留下来的封建社会后期的一些案例来看,没有一个案件是单纯为“同姓不婚”而涉讼的,即使因其他罪名而发现同姓为婚的现象,官吏对此电不加追问。

《清律例汇辑便览》中明确对这条法律规定提出修正:“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原情定罪,不必拘文”。于此可见执法官吏在法律与社会现实失调的情况下,委曲适应现状的意图。

1930年,民国所颁布的《民法》中正式废止同姓不婚的原则,代之以辨认血亲的做法,它规定禁婚的范围限于:直系血亲、八亲等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五亲等内旁系姻亲辈分不同者相互间。至此,法律规定才重新与社会现实相符合。


四川達州


老书幼学:同姓不婚,周礼则然。同姓人不能结婚,是周朝置立的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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