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检•播报】为了森林不再哭泣,树木不再流泪 ——峨山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4月23日,峨山县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峨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作为公益诉讼公诉人出庭公诉李某某、周某某二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市政协中共界别组委员和社法委的全体同志、相关市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代表、市中级法院和检察院的部分干警、峨山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计50余人对本次庭审进行了观摩。

【玉检•播报】为了森林不再哭泣,树木不再流泪 ——峨山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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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非法占用林地3.3449公顷(50.17亩),其中防护林面积11.31亩,用材林面积28.56亩,其它无立木林地10.30亩。被占用的林地地表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生态被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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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阐明了李某某、周某某二人行为的危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其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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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的事实表示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根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将被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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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二人支付被其违法占用林地地块植被恢复费238167.02元及植被恢复鉴定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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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旁听的代表、委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对这个案件的成功办理给予了高度赞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制度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强大的司法保障,检察机关担当主责,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致力于还公众一片蓝天绿水,维护国家利益。

指导|杨燕晨

图|欧阳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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