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我局公佈2018年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我局公布2018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我局公布2018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件

2018年,市縣兩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局黨委的領導下,不斷深化綜合執法改革,強化隊伍實戰化建設,緊緊圍繞非洲豬瘟防控、農資打假、禁漁工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重點工作,嚴格依法履職,嚴厲查處各類涉農違法行為,以實際行動展現遵義農業執法人員的忠誠擔當,保障了農業安全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了加大案件信息公開力度,接受廣大群眾監督,有效震懾不法分子,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到農業執法工作中來,及時舉報各類農業行政違法行為,從源頭上保證農業生產安全,確保廣大市民群眾吃上放心農產品,公佈了2018年十個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件。

一、郭某某、劉某某未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案。2018年5月,貴州省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郭某、劉某某未取得飼料許可證生產飼料案進行調查。經查,2018年1月以來,郭某、劉某某在未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遵義市紅花崗區、匯川區等地菜市場收購豬肉下腳料,在遵義市新蒲新區蝦子鎮蘭生村租用場地,煉製豬油脂19.12噸、豬油渣111.45噸,分批銷往貴陽兩飼料生產企業,作為飼料原料加工生產飼料,涉案金額50.96萬元。2018年6月3日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18年10月30日,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判決郭某、劉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郭某、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60萬元。

二、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詹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案。2018年10月30日凌晨,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匯川區董公寺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詹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執法人員依法扣押涉案工具、生豬及其產品。經查,當事人兩年內第三次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目“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2019年1月7日,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判決詹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三、湄潭縣農牧局查處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非法捕撈產品案。2018年4月26日,湄潭縣農牧局執法人員在湄江河開展禁漁期執法檢查中,發現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湄江河水域使用“抬網”捕魚,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漁船、捕撈工具和漁獲物等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抬網”捕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將本案移交湄潭縣公安局。2018年8月15日,湄潭縣人民法院判決黎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李某甲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李某乙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四、匯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鄭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案。2018年8月10日凌晨,匯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查獲鄭某某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現場查獲已宰殺生豬胴體1具,待宰生豬9頭及屠宰刀具等。經查,鄭某某2018年6月租用匯川區高橋辦河溪村枯井組嚴某某房屋,僱傭屠工2人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貨值金額認定為27,991.00元。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鄭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屠宰的生豬及其產品和屠宰刀具,處罰款83973.00元。

五、綏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未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案。2018年8月20日,綏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某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生豬屠宰活動中未實施肉品品質檢驗。某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據《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某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立即改正,並處罰款40000.00元。

六、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習水某某農牧有限公司及承運人藍某某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案。2018年10月7日,在非洲豬瘟防控執法檢查中,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發現藍某某駕駛車輛裝載的70頭生豬不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經查,習水某某農牧有限公司在未申報檢疫的情況下,租用藍某某車輛擬將該批生豬運往重慶市江津區白沙鎮進行販賣。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習水縣溫水鎮農業服務中心幹部雲某某違法違規給習水某某農牧有限公司出具該批生豬的《動物檢疫合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給予習水某某農牧有限公司罰款32548.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給予承運人藍某某罰款1400.00元。對溫水鎮農業服務中心幹部雲某某涉嫌違法違紀問題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七、赤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徐某及承運人孫某經營運輸動物產品未附具檢疫證明案。2018年11月30日,赤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蓉遵高速赤水收費站非洲豬瘟防控檢查點檢查發現,貨主徐某租用車輛運輸動物產品(毛肚)未附具檢疫證明。經查,當事人徐某租用孫某車輛從廣西省桂林市安吉物流園裝載牛肚4000公斤(貨值金額10萬元)途經赤水運往四川省瀘州市,未將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交承運人孫某隨貨同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給予貨主徐某貨值金額30%的罰款30000.00元,給予承運人孫某運輸費用1倍的罰款8000.00元。

八、習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倪某某經營假劣農藥案。2018年10月16日,執法人員在習水縣隆興鎮倪某某農藥經營門市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店內經營有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農藥“百草枯”(水劑)、假農藥“高效氯氟氰菊酯”“一掃光”和過期農藥“烯酰·氟嗎啉”“吡蚜·噻嗪酮”等,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了涉案農藥並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倪某某經營上述假劣農藥共計貨值金額527.00元,違法所得為386.80元。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介於當事人明知故犯,決定給予當事人從重處罰,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並處罰沒款共計30386.80元。

九、播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任某某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案。2018年9月6日,播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尚稽鎮檢查時,發現種子經營人員任某某經營的非主要農作物“均隆油7號”和“均隆油10號”油菜種子共計210包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經查,任某某從四川豐大種業有限公司以推廣名義調進未登記的“均隆油7號”和“均隆油10號”油菜種子共計300包,以推廣名義發放給當地群眾90包。任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種子,並處罰款20000.00元。

十、播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冉某某採購、銷售標籤不符合規定農藥案。2018年6月27日,播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在西坪鎮開展農資市場執法檢查中,發現農藥經營戶冉某某銷售的農藥產品不符合《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查,當事人冉某某2018年5月20日從四川某某公司以單價5.00元/包的價格購進“翠玉”牌除草劑75包(無規格),產品包裝上沒有標註農藥名稱、劑型、登記證號等信息。冉某某給自己父親使用了15包,其餘均未銷售。冉某某採購、銷售“翠玉”牌除草劑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責令冉某某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並處罰款10000.00元。

製作:貴州天逸軒新媒體中心

審稿:王軍軍

熱文精選

【典型案例】我局公布2018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件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對匯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予以表揚的通報

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成立暨授牌儀式舉行

對不起,城管隊員也是肉體凡胎!

抗凝,我們在這裡——遵義城管全面展開中心城區抗凝除冰工作!

終於有人對城管下手了!!!

不想談戀愛了,只因為他是一名城管!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長按二維碼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