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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的危害已經說了很多遍,無數血淋淋的事故案例是最好的說明,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成為社會共識。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依然有部分駕駛人懷著僥倖心理,冒險酒後駕駛,在被交警查處時想盡各種小伎倆,藉著“酒膽”,哭鬧演戲說胡話,自編自演蒙警察。
有拒絕接受檢查“忘情吹嗩吶”的!
有慌亂中棄車而逃的!
還有為耗時選擇就地吃草的??
遵義這名男子就更厲害了,
醉酒駕駛,
戲精上身,
編起了故事。
2018年9月21日凌晨,
罐車剛剛把混凝土倒入填埋自來水管的溝裡,
施工人員李某正準備將混凝土鋪平。
突然,
一輛白色小轎車向李某駛來,
直接栽進了溝裡……
駕駛該小轎車的張某,
下車後與正在施工的李某發生爭執,
李某發現張某有飲酒嫌疑,
隨即報警。
交警趕到現場處理,
在對張某抽血檢測後,
鑑定張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0.85mg/100ml。
當交警開始詢問時,
張某正式開始了他的表演:
堅決不承認是自己開的車,
並聲稱開車的是“呂師”,
問及“呂師”在何處,
“我也不知道……”
2019年4月9日,
匯川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某
犯危險駕駛罪一案。
公訴機關訴稱
被告人張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三至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認定的證據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現場勘驗、檢查等筆錄、辨認筆錄、血樣檢驗報告、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審理查明
2018年9月21日0時13分許,被告人張某飲酒後持B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小型轎車,從遵義市新蒲新區金科中央公園城沿府前路行駛至威爾賓酒店大門入口處時,車輛駛入了道路邊正在進行混凝土澆灌施工的溝裡,張某下車與施工人員發生爭執,施工人員發現張某有飲酒嫌疑後報警。經鑑定,張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0.85mg/100ml。
庭審過程中,
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
均持異議,不斷辯解車不是自己開的,
自己坐在副駕駛,
是“呂師”開的車。
經庭審舉證、質證,
面對證人證言、現場監控、辨認筆錄等證據,
張某辯無可辯,
最終承認並無“呂師”此人,
向法官求情:
“我自己做了什麼我自己清楚,沒什麼好說的了,希望法官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後拒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發後未接受公安機關的傳喚到案接受訊問,系抓獲歸案,應從重處罰。審理中無認罪、悔罪表現。無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依法判決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今日普法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國家標準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否則,
你演得再好,
也沒有人配合。
最終,
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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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劉 欣
編 輯 / 雷 蘭
審 核 / 劉 浩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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