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誰來為事故買單

醉駕,誰來為事故買單


2019年8月21日,南寧市東葛葛村路口發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還歷歷在目,犯罪嫌疑人趙某因醉駕在鬧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2死7傷,之後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事情已經過去一個月,犯罪嫌疑人正在等待法律的制裁,逝者已然安息,但是傷者的醫療費用,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等應該找誰要、如何要卻又成了新的問題。很多人當時都在議論趙某是哪個單位的人,案發前是誰和趙某一起喝酒,誰又該為這次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今天我們就來好好捋一捋因醉駕造成交通事故時,各方面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


醉駕,誰來為事故買單


由於本案並未公佈調查結果也未經審判,本文僅是就可能存在的情況進行分析,和案件事實無關。

首先我們羅列出一般的情況下,比較有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行為造成的賠償責任的各方面人員:

第一,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

第二,醉駕機動車的所有人,下文簡稱“車主”;

第三,醉駕機動車駕駛員所在的單位;

第四,保險公司;

第五,案發前和醉駕機動車駕駛員一起喝酒吃飯的人,之後簡稱“同飲者”;


溫馨提示,文章內容較長,大家如果都是關心作為同桌吃飯喝酒的“同飲者”應該如何承擔責任,可以直接拉到文章下半部分第五點查看


一、醉酒駕駛的駕駛員負主要的賠償責任


首先我們來討論一下駕駛員,其實這個沒什麼異議,趙某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的行為有是非判斷能力,且趙某是有五年駕齡的司機,在明知醉駕違法的情況下,仍然醉酒後在鬧市區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應當受到譴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在該起交通事故中,由於趙某是醉駕,根據現場視頻分析,趙某駕車撞向正在斑馬線上通行的行人和電動車,若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趙某負全部事故責任(事實以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趙某應承擔侵權行為主要的賠償責任。


二、車輛所有人根據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而判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在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的通報已經查清趙某就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但大家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別人駕駛,而借車的人醉酒後駕駛造成類似交通事故時,車主是否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那如何判斷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一般來說實務中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車輛是否年檢,車輛制動、動力各方面部件是否正常有效,而事故是否由於車輛這方面的缺陷造成

2、是否明知駕駛員無駕駛資格仍然借車給對方使用

3、是否明知駕駛員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物、麻醉藥物仍然出借或出租車輛給駕駛員

4、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購買保險

5、其他沒有盡注意義務的過錯


因此,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盡了注意義務,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是不需要承擔駕駛人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權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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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位根據駕駛人的行為與履行職務之間是否存在聯繫以及單位在交通事故當中是否存在過錯而判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因此,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看駕駛人的飲酒或醉駕的行為是否履行職務或與履行職務是否有內在聯繫。


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一般我們可以從幾個方面判斷:

1、駕駛人是否在履行職務,例如案發前駕駛人是為了公司業務宴請客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是為了幫公司送貨或履行其他職務等。

2、車輛是否單位所有,若是單位所有,車輛是否符合安全行駛的條件,是否購買法律法規規定的保險,車輛的管理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義務。

3、在駕駛人醉駕的交通事故中,單位是否存在其他過錯。例如單位或單位領導明知駕駛人醉酒駕駛車輛仍不勸阻、制止等行為。


四,保險公司根據車輛購買的保險種類來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保險公司主要是根據責任的劃分和險種來承擔賠償責任。


五,同桌吃飯飲酒的同飲者,根據是否盡了注意義務以及是否存在過錯來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我們說一下為什麼一起吃飯喝酒的人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張明楷教授的理論,先行行為就是讓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因此排除因自己的行為而出現的危險是行為人的義務。即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對他人的安全構成了威脅,該行為人應當承擔避免這種危險發生的注意義務。

就共同飲酒人來講,同飲者對喝酒人過度勸酒、敬酒、賭酒、罰酒等行為都是先行行為,先行行為讓同飲者對喝酒人負有注意安全的義務。

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同飲者應當意識到,過量飲酒會處於昏迷危險狀態,且酒駕、醉駕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在先行為的前提下,沒有及時提醒、勸告、阻止醉酒者繼續飲酒或酒後駕車,承擔對醉酒者的注意、照顧、保護等特定作為義務就構成了不作為侵權,因此而導致醉酒人發生危險造成損害事實,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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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


即使盡了一定的注意義務,但未達到合理程度,也是不夠的。針對於酒後或醉酒駕車這種高度危險行為,對其勸阻義務要較其他一般情形嚴格,即應儘可能的採取適當措施阻止駕駛人酒後駕車,而非僅停留在口頭上的勸阻、放任駕駛人醉酒駕車離開,否則應視為未盡到合理、有效的注意義務。

案例見(2011)西民一初字第1946號判決書、(2018)皖05民終1429號判決書


在醉駕的交通事故當中,一般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醉酒駕駛人自己發生獨立交通事故,造成醉酒駕駛人自己的傷亡。另一種是醉酒駕駛人與其他車輛、行人碰撞,造成其他人傷亡的損害結果。


在實務中,如果醉酒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的傷亡,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同飲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各地法院觀點基本是一致的。

但是如果醉駕人在交通事故中致他人傷亡,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同飲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有些法院的判決卻出現了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同飲者不需要承擔交通事故中醉駕人致他人傷亡的賠償責任。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共同飲酒的先行為,只引起同飲者對醉酒駕駛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後行為,同飲者未履行勸阻的後義務行為造成醉酒駕駛人受損害,則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而並不引起對醉酒駕駛人的致人損害行為負有法律上的義務。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不能只要在一起喝了酒,而不問責任的構成要件就要同飲者承擔賠償責任,這與法律弘揚的道德相悖。案例見(2018)鄂0606民初6092號判決書。

更有觀點認為同飲者勸阻醉酒人不得醉酒駕駛是道德範疇,是全社會所倡導的,但他人對此不負有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要求同飲者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案例見(2019)川1424民初269號


另一種觀點認為:同飲者需要承擔交通事故中醉駕人致他人傷亡的賠償責任。

該觀點認為同飲者沒有有效勸阻醉酒人駕駛的先行行為與醉酒人隨後駕駛車輛致人死傷的過失行為有法律上因果關係。同飲者的過失行為與醉駕人的過失行為共同造成本交通事故,屬於多因一果的侵權法律關係。案例見(2018)桂0923民初882號、(2017)湘1024民初1614號。


雖然在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但本人比較傾向於支持同飲者需要承擔交通事故中醉駕人致他人傷亡的賠償責任的觀點。法理上的理由前文已經提到,此處不再重複。從社會效果上考量的話,法律的規範作用中其中一項是教育的作用,法院的判決除了維護公平正義之外,還需要有警示的效果。同飲者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就應承擔醉酒人隨後駕駛車輛致人死亡的賠償責任,這樣更能有效地減少醉駕的違法行為,增加同飲者的社會責任感,減少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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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是傳統的人情社會,中國人無論紅事白事,無論開心難過都會互相宴請,俗話說無酒不成宴,而中國所謂的酒桌文化也是源遠流長。但是隨著因為飲酒而造成事故和悲劇不斷增加,我們應該意識到,不管是為了開心還是難過的事情,都不應該因為自己喝酒的需求而影響、傷害他人,甚至剝奪他人的生命,摧毀別人的家庭。否則,飲酒人就應該為自己勸酒、罰酒、酒後駕車等陋習而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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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社交活動中,飯局酒宴在所難免,同飲者只要盡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就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在飲酒過程中,同飲者不能有勸酒、賭酒、罰酒等行為,對不會飲酒者切勿苛以過重的飲酒義務。其次,對過度飲酒的人,要及時勸阻。再次,對於深度醉酒者,及時送醫。最後,飲酒結束後,邀請人或組織者應對參與飲酒者妥善安置,同飲人儘量將醉酒者親自護送回家或通知家人接送或安排就近酒店入住。對酒後駕車行為必須及時有效勸阻,確保飲酒不開車。

若同飲人已成功勸阻或妥善安排醉酒者,醉酒者事後又偷偷開車或實施其他危險行為,則此時已超出同飲人必要的注意義務。同飲者僅在普通注意義務下且可預見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無法預料的意外突發情況的損害後果不應強加於同飲者。不能僅僅因為共同飲酒便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再次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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