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洛陽一醉酒男子襲警被依法刑事拘留!

4月18日2時許,洛龍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有人醉酒在洛龍區某小區大廳鬧事。接到報警後,民警迅速趕到現場,表明身份後對涉事男子王某龍進行勸說,該男子非但不聽從勸說,反而謾罵、推搡民警,甚至擊打民警胸口和肩膀。民警依法對其使用催淚噴射器並將其控制。


嚴懲!洛陽一醉酒男子襲警被依法刑事拘留!


嚴懲!洛陽一醉酒男子襲警被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該男子王某龍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配合公安機關執法辦案

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民警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對於挑戰法律權威

無視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嚴懲!洛陽一醉酒男子襲警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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