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已進入實戰階段,如果您還沒準備好,請看這裡

對於第一次信息交互實操,中國內地和香港已於今年9月進行,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即將在中國全面啟動。全球稅收透明化大背景下,中國高客海外資產在9月迎來“裸奔”。

2018年將是建設全球透明稅務制度上最具重要意義的一年。今年5月31日“中國CRS”已完成了涉稅信息收集和接收的階段。

CRS來勢洶洶不容小覷,101個國家間定期相互披露雙方國家公民在本國的經濟財產情況,據悉,第一批交換國家資金影響高達上千億歐元,交換國家數量超過50餘個,已有50萬人離岸資產被披露:

瑞典追回稅款:33億歐元

澳洲追回稅款:45.9億澳元

法國追回稅款:18.5億歐元

歐洲總計產生額外稅款:850億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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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西蘭各大商業銀行凍結了數千賬戶,並要求確認開戶人是否屬於外國納稅人。

這一新聞引發不少擔憂,根據新西蘭銀行協會預計,2017年7月1日後開設的賬戶中,約有8%的賬戶受到這一政策波及。這些被凍結的賬戶,資金將無法完成取出等交易。

在境外金融賬戶持有高額資產的中國高淨值人士,隨著其海外財富的陸續曝光,將面臨大量資產需要繳稅的困境;隱瞞不報的,不但資產會被凍結,而且將面臨稅務機關的罰款、訴訟;嚴重的甚至會將承擔刑事責任。

哪些人會受到CRS的影響?

擁有多國金融賬戶的高資產人群,由於其面臨多個賬戶分別被認定為非居民賬戶而被交換回國籍國的可能,他們一方面擔心被要求補稅,另一方面則更擔心被追溯境外資產的合法來源。如果要按受CRS影響程度分類,影響度從大到小排序大致如下:

1. 海外持有非法所得;

2. 海外持有合法所得但未完稅;

3. 海外擁有合法所得已完稅但屬隱匿或被追索資產;4. 海外持有合法所得已完稅(以上均為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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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下面的幾類人將會收到影響:

中國大陸與海外CRS執行地區信息交換中,7類人將成為重點信息交換監控對象:

第1類: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根據CRS協議內容,若在中國境內的隱藏金融資產,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第2類: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群

CRS實施後,只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存款帳戶、託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陸身份證的人,並在香港匯豐銀行有存款500萬。那麼,香港匯豐銀行就會把你的存款報給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再將你的存款信息報給大陸稅務局。

這時,你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如果錢是從中國大陸出去的,資金是合法收入還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還是非法地下錢莊逃避外匯監管出境?這些資金在中國是否合法納稅?納稅憑證能提供嗎?這些問題,無論哪一關,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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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中國人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過公司,並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或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這類企業將可能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 (即殼公司)。CRS實施後,將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你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將變得更加困難。

在高淨值客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後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這些在2017年後均面臨披露。

第4類: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如果公務員或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錢財且沒有按國家規定申報——這將涉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5類:在海外已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的人群

近年來,為應對人民幣貶值,許多高淨值客戶在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而購買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美國保單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簽約地區,2017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機構業已出臺《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根據該條例,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高淨值客戶的大額保單資產信息報告給中國大陸稅務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並不僅指2017年新購買保單,而是歷史上已購買過的保單均要披露。

這是境內高淨值客戶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面。但這並不是說,香港保單資產就一定有風險,如果境內外的人壽保險合理規劃,在應對CRS危機方面反而會有其獨特功能。

CRS體系下,對於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進行了寬泛的定義,理論上只要是保險合同具備現金價值,就具有相應合規義務,即需進行盡職調查和信息申報。目前內地人到香港購買的保單多為長期重疾或儲蓄險,首三年的現金價值基本為零,所以前三年是無需申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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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類:已設立海外家族信託人群

中國首批富豪幾乎都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託,他們最喜歡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域有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等,這些法域都成為了這次CRS簽約國。

CRS協議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託有關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託人(通過是信託機構)、受益人。

第7類: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換內容中,本身並不包括海外貿易公司的金融帳戶信息,但是很多做國際貿易的老闆們選擇的運營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

同時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直接進入到境外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優惠。根據CRS規定,這類殼公司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包括設立在某避稅地、僅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如果其控制人是非居民,這些機構和控制人的賬戶信息也要報送回國。

這些殼公司的賬戶往往開在香港,因為實際控制人是內地稅收居民,所以CRS下這些公司的賬戶信息會被香港金融機構蒐集、上報,交換回內地。不僅無法再避稅,之前的欠稅也可能會被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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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高客海外資產配置需求高漲。據招商銀行發佈的《2017中國私人財富報告》指出,2017年高淨值人群中擁有境外資產配置的比例為56%。出於子女教育、分散風險、追逐利益等需求,全球資產配置必不可少。

如何在CRS全球徵稅風暴之下,做好資產配置稅務規劃?

目前規避CRS方法總結為兩個層次:

一是通過各種方式直接規避信息不被披露和交換;

二是通過合法方式來規避信息被交換後所產生的法律和稅務風險。

做法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五類:

1.降低賬戶餘額延緩賬戶被盡調,以爭取更多時間做進一步籌劃;

2.將金融資產轉移至非CRS執行國;

3.將大部分金融資產轉化成固定資產如房產、貴金屬及藝術品;

4.身份規劃即通過居住時間或第二國籍安排稅務居民身份;

5.通過個人身份法人化解決賬戶持有關係;

綜合上面的5大類做法,目前市面上最主要的“解決方案”是兩種:買海外護照,買房子。

第一種方法買護照

是指持有100個CRS國家以外的他國護照或者是低稅率國家的護照。然後將海外所有的金融類資產所有者換成此護照國的身份。

此種方法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因為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所以一旦深究,不但要放棄中國國籍,還要居家搬遷,恐怕並不是很多人想要的。另外還有不可預測性,就是這些國家是不是以後也會加入CRS呢?所以第二本護照不建議在國內使用,只有在海外使用才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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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辦法,是持有非金融資產

比如房子、珠寶、藝術品,這些資產暫時不在CRS盡職調查的範圍內。因為珠寶和藝術品不僅需要較高的鑑賞能力,而且價格浮動也相當大,所以,海外房產成為最好的規避CRS的非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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