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中院二審駁回職業放貸人濫訴案件

來源: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 轉自:寧夏高級人民法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日前,中衛中院審結一起涉及職業放貸人案件,涉案放貸人要求一名借款人償還高額利息、違約金、罰息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該案系中衛中院首次對職業放貸人通過訴訟回收貸款的行為做出否定性評價。

近年來,黃某通過其參與設立並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甲、乙公司對外承攬發放貸款業務。2014年6月,黃某通過甲公司居間介紹,向孟某出借8萬元,孟某向其出具收到黃某借款11萬元收據一張,其中含支付給甲公司的服務費3萬元。黃某與孟某在還款事項提醒函中約定了還款方式、利息、逾期違約金和罰息的計算方法,該筆借款累計年利率超過本金的24%。孟某在2014年9月前分三期向黃某支付1.2萬元後,無力償還下欠本金利息,黃某遂訴至一審法院。一審開庭前,孟某向乙公司償還借款本金8萬元。一審法院認定黃某和孟某的借款合同有效,判決孟某除已經支付的本金外,繼續向黃某償還借款利息、罰息和違約金共計5.3萬餘元。孟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中衛中院。另經查,2016年以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寧夏各級法院審理的以黃某為出借人、涉及甲、乙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達到數十起。

中衛中院開庭審理後認為,涉案借款的還款事項提醒函為統一格式印製並由專人負責講解;黃某個人涉案銀行賬戶資金往來頻繁、交易對象眾多、金額較大;寧夏各法院受理的以黃某作為出借人且涉及甲、乙公司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數量眾多,綜上可以認定黃某通過甲、乙公司對外承接貸款業務,以個人名義向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黃某未經批准,從事經常性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涉案借款合同無效。借款雙方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二審法院在改判駁回黃某訴訟請求的同時,考慮到民間融資的成本並結合雙方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判決孟某在除本金之外已經向黃某償還的貸款1.2萬元衝抵涉案借款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職業放貸人在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之外,往往通過訴訟途徑濫用司法資源以回收貸款和收益,其行為不但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還會產生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扭曲社會價值等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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