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并案审理两件涉嫌恶势力犯罪案

湖南法院网讯 4月23日,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两件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社会各界群众及当事人亲属5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隆、黄某华在河坝镇某酒店殴打他人致人轻伤。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隆、黄某华、王某贵、朱某学、刘某等6人以南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舵杆洲警务室协警的名义,对在漉湖腹地舵杆洲打鱼、打螺蛳的群众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实施罚款、没收工具或殴打。

公诉机关认为,以上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隆、黄某华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贵、朱某学、刘某等4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历时六个多小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罪、是否系恶势力犯罪进行了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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