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盘视觉中国事件:三大争议焦点与现实问题折射


复盘视觉中国事件:三大争议焦点与现实问题折射

罚款30万元。

2019年4月18日,天津市网信办发布公告称,经查,视觉中国网站(域名:vcg.com)在其发布的多张图片中刊发敏感有害信息标注,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天津市网信办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网站运营主体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作出从重罚款的处罚。

相关信息显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旗下子公司,而其领到的罚款总额为30万元。

按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简单说,视觉中国领到的“30万元”罚款尚未达到顶格,但确实已属“从重处罚”。

而这也意味着视觉中国因网站对国旗、国徽或“黑洞”等特殊图片,标注获得版权许可或授权的不当或错误做法,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视觉中国引发的图片版权保护争议问题,会就此嘎然而止。

一方面,该行政处罚仅针对视觉中国网站出现的发布或传输“有害信息”行为,另一方面,包括版权局等在内的其他管理部门,针对视觉中国经营行为或模式可能存在的问题,尚未形成最终结果。

复盘一:视觉中国运营业务模式是否涉嫌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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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此番视觉中国卷入“舆论漩涡”,除去其图片标注或版权声明管理等存在不规范问题外,还有两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其一是视觉中国这种图片版权代理经营模式是否涉嫌违法,其二是视觉中国将没有获得版权许可或授权的图片,用于对外许可或收费,是否涉嫌欺诈或敲诈勒索。

对于第一个问题,视觉中国的运营模式,其实是从众多图片版权人处获得特定著作权的许可授权或转让,以图片版权人名义或自身名义对外进行维权。

按照《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简单说,视觉中国代理维权的模式,与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模式非常相似,因此,如果认定视觉中国的经营行为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职责的话,那么,视觉中国的经营行为或模式,可能会因未获批准而实施,进而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然,视觉中国与正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同的是,它可能只是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了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授权或代理维权委托,可能并未获得作者著作权的全部权利委托,因此,认定其行为属于从事或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职责,可能也存在一些争议。

复盘二:视觉中国以未获版权许可对外收费如何定性?

复盘视觉中国事件:三大争议焦点与现实问题折射

而对于第二问题,视觉中国对其网站或图片库里的图片作品,是否合法、真实的获得了作者授权,作者对特定作品是否确实享有完整著作权是否进行了逐一或有效核实,则是问题的焦点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视觉中国此番引发各界关注和热议的起因,恰恰是其在系统内对黑洞、国旗、国徽等特殊图片备注获得了版权许可,而其一些工作人员在接受用户或媒体采访时,还承认使用其平台上的此类照片,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类似简单包含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图片,不具有独创性,不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要求,很难再形成独立的作品。

此外,很多类似人物肖像图片,即使视觉中国从拍摄者处获得版权授权,但是,由于此类图片还涉及肖像权保护,对外许可授权使用,也不是视觉中国一家说了算。

而在视觉中国庞大的图片数据库中,有多少图片是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有多少又是真实作者上传的,还有多少确实获得了合法、正当授权,现在确实是一个“黑洞”,就连视觉中国自身可能也很难“自证清白”。

2019年4月22日,在安徽合肥召开的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上,针对视觉中国图片版权问题引发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表示,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

复盘三: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或模式亟待完善

复盘视觉中国事件:三大争议焦点与现实问题折射

此外,视觉中国事件也反映出我国图片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一定的机制缺失。

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分别在音乐作品、文字作品、音像作品、摄影作品和电影作品等领域,成立了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但由于图片不仅可能构成摄影作品,还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使得负责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可能无法代为管理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事宜。

因此,我们在反思或复盘视觉中国事件时,既要立足现状剖析问题和原因,也要从机制完善方面予以关注,不能因为视觉中国等图片机构在业务运营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抹杀一些正规机构为推动社会各界重视包括图片等在内的各项作品版权保护工作所付出的努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视觉中国本身,对于其存在的经营模式或版权许可管理问题需要认真反思,但并不能据此否认其依法或依约获得作者授权而实施起诉维权行为的合法性。

注:本文首发于《南方日报》评论版,此版本略有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及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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