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證券吃“價格戰”罰單

券商債券承銷價格戰愈演愈烈,監管亮劍直指行業低成本不良競爭。根據4月22日廣東證監局官網消息,因廣發證券存在低價競爭情形,廣東證監局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值得一提的是,這也是監管在多次警示債券承銷亂象之後開出的首例“價格戰”罰單。分析人士指出,價格戰不良競爭影響的不僅是行業生態環境,更需要關注的是“堤外損失堤內補”之類違規操作帶來的風險隱患。

低成本不良競爭

4月22日,廣東證監局公佈了對廣發證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其中指出,廣發證券存在以低於成本價格參與公司債券項目投標的情形,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照《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廣發證券應於2019年5月30日前予以改正,向廣東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辦法》第七條重點關注從業人員盡責規範問題,其中指出,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針對相關違規行為,廣東證監局要求,廣發證券應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並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債券承銷業務尤其是承攬環節的內部控制,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

另外,《辦法》第三十八條聚焦行業不良競爭問題。其中指出,發行人和承銷機構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託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對於廣發證券是否著手整改,其相關工作人員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以公告為準,暫無相關回應,隨後要求記者向其發去採訪函,不過截至發稿並未有進一步回覆。

“價格戰”易引發風險隱患

事實上,債券承銷低價競爭早已不是新鮮事,且近年來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近日,某大型央企為即將發行的百億規模公司債進行承銷招標,有券商報出了1萬元的承銷費,承銷費率僅為0.0001%,一時引發市場熱議。

對於低價競爭的原因,首創證券研發部總經理王劍輝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近年來我國債權市場發展速度較快,相對股權市場規模更大,涉及的金額更多,為了搶佔市場份額,導致價格戰頻發,尤其是一些大項目的生意競爭更是白熱化。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公司看似賠本的生意背後,卻有著自己的“小算盤”。價格戰不良競爭不光影響了行業生態環境,更需要警惕的是違規操作帶來的隱患。

王劍輝坦言,一些證券公司用低成本獲得債券承銷資格之後,在後續的銷售環節會通過某種操作來覆蓋成本。而這種“堤外損失堤內補”的方式又帶來了新的風險。

“券商低成本承銷債券有些不能覆蓋成本,這就必須要在最終的銷售上獲得這個彌補。銷售債券的價格跟利率走勢、政策走勢密切相關,如果說在一個比較合適的市場環境下,債券價格可能會比承銷協議價格有所上漲。但弱市下,債券價格若不能達到預期,這時就會衍生出債券代持這類存有較大風險隱患的業務。”王劍輝說。

相關政策有望出臺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針對公司債券承銷的不良競爭問題,監管層正在醞釀更多的自律措施。

早在2018年9月18日,證監會在《公司債券日常監管問答》中表示,對於承銷費率偏低、執業質量存疑的公司債券項目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工作,核實承銷機構是否履行了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程序以及發行人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對於承銷機構執業質量存在問題,或存在違規承諾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將研究優化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中與公司債券業務相關的評價指標,通過政策激勵正面引導承銷機構有序競爭。

近日有消息稱,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已內部形成了《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能力評價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將啟動行業內的意見徵求。其中對公司債券業務擬定了包括基礎保障能力、業務能力等不少於5項指標對券商的執業能力進行全維度打分,其中,業務能力指標則包括同業間比拼最為激烈的業務收入、項目數量、承銷金額三指標構成,權重佔比分別為15%、10%和5%。這也意味著,若僅以金額衡量,其評分權重佔比不到5%。

同時,王劍輝認為,監管在管理時不僅要進行價格上的管理,更要在後端保持警惕,前端才能保證公平競爭。從證券公司的角度看,保持規範操作的同時也應該拓寬渠道,提升自身的競爭力,讓業務更加多元化。

本文源自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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