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一起涉嫌非法拘禁案开庭

4月22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等六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


东胜区一起涉嫌非法拘禁案开庭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无业人员天某、丰某、樊某全、张某军,以“债易收”公司为依托,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催收协议书》,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以暴力、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向债务人讨债,从中收取巨额雇佣金,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1.2017年11月,被告人胡某平委托被告人苏某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债务,并约定胡某平需支付收回债务的40%作为佣金。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苏某纠集被告人天某、丰某、樊某全、张某军等人与被告人胡某平从呼和浩特市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向张某某索债。因张某某无法还债,当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指使张某军、樊某全、丰某、天某、胡某平等人在东胜区某宾馆内对张某某进行看管,期间被告人樊某全、丰某、用床垫、凳子把门堵住,不许张某某离开,被告人天某对张某某进行了殴打。11月8日上午,上述被告人还带领张某某前往东胜区某煤矿凑款,直到当晚18时许,张某某向胡某平还款7万元后,苏某等人才将张某某释放。

2.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苏某指使被告人张某军、丰某、樊某金先行前往东胜区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剩余的10万元欠款,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军、丰某、樊某全将张某某骗出见面,便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后将张某某控制在东胜某酒店内,当晚21时许,被告人胡某平也到东胜区某酒店继续向张某某索要债务。当晚23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到某酒店解救被害人张某某,并将被告人张某军、丰某、樊某全、胡某平抓获。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苏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并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天某。

二、滋扰、纠缠、聚众造势插手民间纠纷的违法事实

1.2017年9月,被告人苏某纠集被告人樊某全、丰某、宛某某等多人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的手段多次在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的屠宰场内公然索要债务,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无法正常经营,被迫通过用羊、车顶账的方式还款约55万元。

2.2017年9月,被告人苏某纠集被告人樊某全、丰某、天某等多人,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的手段在巴彦淖尔市多次向被害人王某某、魏某、周某某、田某某催收债务,使被害人王某某、魏某、周某某、田某某产生心理恐惧,被迫还款。

3.2017年11月,被告人苏某纠集被告人张某军、丰某等人,采用滋扰、纠缠的手段在被害人周某某位于呼和浩特某小区家中讨债,使被害人周某某产生心理恐惧,被迫还款。


东胜区一起涉嫌非法拘禁案开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天某、丰某、樊某全、张某军、胡某平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天某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天某、丰某、樊某全、张某军、胡某平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丰某、天某、樊某全、张某军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以暴力、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向债务人讨债,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被告人苏某、丰某、天某、樊某全、张某军系恶势力人员。

该案当天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后,经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目前已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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