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鄉下購買宅基地房屋是否一定無效?---高院給您答案

城裡人到鄉下購買宅基地房屋是否一定無效?
宅基地拆遷款如何分配?

宅基地購房人是否可以享受動遷利益?
看上海高院的相關規定,都有答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滬高法民—[2004]4號

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第二庭:

現將《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在收件後及時向轄區法院傳達,文件不再下發。在執行中遇到情況和問題,望及時反饋。

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

近年來,涉及農村宅基地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大量增多,由於此類案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相關法律制度不盡完善,給法院審理帶來很大難度。我們認為,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對於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出售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具體如下:

到鄉下購買宅基地房屋是否一定無效?---高院給您答案

第一,對於發生在本鄉(鎮)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第二,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第四,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對此類案件進行處理時,亦應區分不同情況:

第一、按上述第三種情況處理的,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種情況處理的,如果係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範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後,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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