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備案與否不是認定建設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據

【案例索引】(2014)浙民提字第123號

【基本案情】

經招投標程序,旺祥公司與萬廈公司簽訂了一份由萬廈公司承建土建、水電安裝工程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雙方辦理了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登記手續。後,旺祥公司與萬廈公司簽訂一份《工程施工總承包補充協議》,該協議未經備案。之後,因工程進度款支付問題,雙方產生糾紛,並最終訴至法院。

萬廈公司認為其與旺祥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進行了備案,屬於“白合同”,而之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對工期、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變更,屬於“黑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高院:備案與否不是認定建設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據


【裁判規則】

就合同備案而言,政府規定對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合同需要進行備案,它關係到該合同項目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對該類合同要依法採取有效的監管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市場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秩序。但除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中標合同是否已經備案通常不能作為合同生效的標誌。

【筆者總結】

備案與否不是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備案只是行政機關對招投標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施工的一種監督,是招投標活動的管理措施,備案只是行政管理的措施,屬於行政管理範疇,違反備案管理制度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不會對合同效力產生影響。

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明確提出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據此,住房城鄉建設部於2018年9月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對其中第47條“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內容予以刪除。

因此,在取消建設工程備案制度的背景下,《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條明確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在認定“白合同”時不再強調經過“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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