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縣人民法院對鍾某等9人蔘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做出一審判決

分宜县人民法院对钟某等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做出一审判决

分宜县人民法院对钟某等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做出一审判决

近日,分宜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鍾某等9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做出一審判決。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5年至1年4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8萬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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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人民法院对钟某等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做出一审判决

經審理查明,自2005年以來,被告人鍾某、夏某等9人先後加入以李某梅(已判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實施開設賭場、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

開設賭場

2006年至2015年期間,該組織先後在分宜縣內多處酒店、火車站、農村等地非法開設賭場,並以強行入股、砸場子、索取生活費、舉報等手段,限制其他“對手”開設賭場,漸呈壟斷之勢,被告人鍾某等9人則唯李某梅馬首是瞻,通過參與賭場管理、“看場子”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利。

強迫交易

2007年上半年,孫某毛等3人(均已判決)為壟斷分宜縣雙灰粉經銷業務,遂邀請李某梅入股,並承諾每年向李某梅支付六七萬元的“分紅”。被告人鍾某等人在李某梅的安排下,以恐嚇、砸店打人、驅趕店內客戶等方式,逼迫經營雙灰粉的其他業主退出經營。

尋釁滋事

2010年3月,李某梅等人為爭奪鈐山鎮松山鐵精粉運輸市場,安排夏侯某(已判決)等人前去“護駕”本公司裝運鐵精粉的車輛。期間,夏侯某及被告人袁某等人見到本公司運輸車輛被競爭對手攔下後,遂持砍刀、鐵棍進行追砍,造成被害人輕微傷,後在警方到達現場前伺機逃離。

分宜縣人民法院遂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判處被告人鍾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8萬元;判處夏某有期徒刑4年3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分別判處其他被告人2年至1年4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4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宣判後,9名被告人在上訴期內均沒有上訴,該案已生效。

平安新餘∣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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