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可以被用来偿还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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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浙江省和山东省有案例,对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要求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前提是投保人同意签署退保申请书,如果不同意,强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执行的合法性尚需要商榷,有争议。只适合在浙江省内。朱某向无锡某典当行借款300万元用于生意经营,由于经营不善,借款逾期,无锡仲裁委员会出调解书,根据内容朱某向某典当行支付本金利息363万元,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向某人寿保险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解除朱某的保险合同,将朱某名下保单现金价值划归法院。

此人寿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裁定书。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除非特殊约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只有投保人能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保险法》第15条。

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可用于清偿投保人债务的大前提是,保险合同解除之后,解除权只有投保人,保险公司没有权利解除。

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执行裁定书,某典当行意用朱某人寿保单现金价值来清偿债务,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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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不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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