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混改 關鍵在“改”

國企混改已呈千帆競發之勢。第四批混改名單上報,混改試點全面鋪開。改革步入深水區,“走形式”“甩包袱”“為了混而混”等“混而不改”現象浮出水面。對此,分析人士認為,混改應更加強調國資監管,加大“改”的力度,有效放大“混”的乘數效應,推進混改企業“舊貌換新顏”。

目前,從面上看,中央企業下屬各級子企業70%已是混合所有制企業。2018年,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新增2880戶混合所有制改革企業。此外,第四批超百家的混改試點企業也正撲面而來。從點上看,以中國聯通為代表的試點企業改革紅利正在釋放。據中國聯通近期提交的“混改元年”成績單顯示:2018年公司淨利潤實現“V型反轉”。通過深化與戰略投資者的合作,中國聯通用戶數量快速增長,產業互聯網等新業務全面提速,以混改為契機開展的市場化激勵、差異化薪酬等改革正有效激活企業內部活力。

但不可否認的是,混改“中流擊水”必須駛過諸多“暗礁”“險灘”。當前,在混改實際操作中顯露出來的四大問題值得關注。一是“混”流於表面,未改變國企行政化屬性。雖然部分企業的混改改變了國有獨資的股權結構,但國有大股東強行干預企業治理的現象猶存。二是盲目追求掛牌上市。一些地方國企僅通過掛牌新三板等方式來實現混改,未能觸及實質層面的改革。混合所有制參股股東僅追求財務投資,忽視企業的長遠發展和改革創新。三是為“混”而“混”,形式上股東多元化了,但產業鏈協同效應不強,混改流於形式。四是借“混”牟利,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這些問題實質上是誤讀了混改內涵。“混”是第一步,“改”才是關鍵;引進資本是手段,轉機制增活力才是目的。在擴大試點範圍,強化改革實效的混改“全面施工期”,有必要有的放矢地治理“混而不改”問題。

首先,觀念上,應切實打破行政化的路徑依賴,尊重市場規律。減少對企業運行的行政干預,在產權制度、薪酬考核、內部權力分配、組織架構等方面引入市場化機制。

其次,上市是混改的手段而非目的。如果僅僅只是以財務投資為目的的混改,將上市作為退出機制,極易出現短視行為。通過混改實現上市,應在資金的風險控制和回報、產業的發展空間和互補等方面實現雙贏。

此外,混改主體需有明確的戰略發展規劃或潛力,以“甩包袱”為意圖的混改會出現較大的問題。

更需強調的是,混改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保值增值。未來在大力推進混改的同時,應進一步加強國資監管,為混改企業量身定製新的監管制度與監管體系,從而激發企業活力,最終實現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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