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公安廳女幹部2次收錢辦事不成,被舉報

【法治】公安厅女干部2次收钱办事不成,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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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原主任科員齊眉的二審判決書,這名女幹部曾在2009年和2014年分別收受他人55萬和60萬,但兩次都沒“幫忙”辦成事,她也因此先後遭到了兩次舉報,第一次令她行政撤職,第二次舉報則致案發。

《齊眉行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介紹,齊眉,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主任科員,戶籍地長春市朝陽區文化衚衕4號吉林省公安廳宿舍3棟4門406室。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審,2018年6月4日被逮捕。

此前,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齊眉犯行賄罪一案,於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吉0104刑初355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齊眉不服,提出上訴。

原審判決認定,2009年初,被告人齊眉受黃虹達、郭立東之託,幫助其辦理在梨樹縣實驗小學工程項目一事,齊眉通過楊石江找到時任梨樹縣縣委書記李有昌,又通過李有昌找到時任梨樹縣文體局局長柳子德,請其幫忙辦理,2009年5月27日,齊眉以辦理工程項目需要費用為名收取黃虹達、郭立東人民幣55萬元。後因事情沒有辦成,黃虹達、郭立東多次找到齊眉索要55萬元,齊眉於2010年12月6日、2010年12月13日、2011年9月5日分三次共計返還30萬元。

到了2013年5月,黃虹達、郭立東將齊眉舉報至吉林省公安廳監察室,在紀檢委介入調查後,齊眉於2014年7月14日將25萬元還清。對此,吉林省監察廳駐省公安廳監察室,於2015年3月給予齊眉行政撤職處分(由主任科員降為科員)。

另外,2014年7、8月份間,被告人齊眉得知吉林省公主嶺市溫州商城被省裡通報消防存在隱患,並聽說要進行消防改造,主動問李丹剛(李錦程的叔叔)是否有人想做這項工程,李丹剛提出李錦程(另案處理)想要做這個項目,齊眉帶領李錦程、張佳思(李錦程的姐夫)到公主嶺市溫州商城找到時任溫州商城管委會主任助理孟慶文(另案處理)讓其幫助辦理此事,孟慶文答應在權限範圍內幫忙。2014年8月24日齊眉收受李錦程給其辦事費用60萬元,2014年8月25日齊眉將其中的40萬元以自己的名字開了一張銀行卡後送給孟慶文。

到了2014年10月,在工程項目無果的情況下,孟慶文聯繫齊眉讓其取回存有40萬元的銀行卡,但此事齊眉未告知李錦程。2015年8月李錦程見事情沒有辦成,並得知齊眉已將送給孟慶文的錢款取回,遂向齊眉索要60萬元辦事費用,齊眉以家中有急事而挪用該錢款,並向李錦程出具借條。後李錦程向吉林省公安廳紀委舉報齊眉的犯罪行為,此案告發。被告人齊眉在案發時仍未將60萬元返還給李錦程。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齊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齊眉給黃虹達、郭立東辦理工程項目屬犯罪預備,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齊眉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齊眉行賄贓款四十萬元予以收繳,非法所得二十萬元予以沒收。被告人齊眉行賄贓款五十五萬元從黃虹達、郭立東處收繳。

上訴人齊眉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齊眉的第一起行賄是犯罪預備不對,第一起齊眉不構成犯罪。第二起齊眉私留的20萬元,原審判決認定是違法所得不對。原審判決認定齊眉不符合緩刑條件不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齊眉行賄的事實清楚。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相關證據均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並質證。合議庭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對上訴人齊眉的數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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