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的相關研究(二)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這種新型僱傭形態起源於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因此,他們對勞務派遣這一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深入地研究。雖然我國勞務派遣制度發展的較晚,但是發展的速度特別快,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眾多學者的重視,紛紛開始對其進行研究。

勞務派遣用工最早產生於美國,其叫法最早來源於日本的勞動者派遣。開始因為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和管理比較混亂,認識存在一定的侷限性,再加上受到當時社會環境的影響,使得其在開始階段的發展受到了阻礙,甚至要禁止這種用工形式。後來隨著生存的需要,社會的不斷髮展,勞務派遣單位也加強自律,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增加工作崗位,促進靈活就業,解決了長期失業的問題,因此逐漸被社會所認可,進而發展成為一個重要的新興產業。

日本學者馬渡淳一郎認為,“勞務派遣是指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就人力輸出事宜簽訂合同,派遣機構將其公司的勞動者輸出給有需求的單位,並從中獲得利益的合同”。

勞務派遣的相關研究(二)

在中國臺灣,一部分學者這樣定義勞務派遣:“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契約關係,雙方自願的前提下,勞動者接受派遣機構安排進入用工單位工作並接受勞務報酬,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契約關係”。

而根據國內學者沈同仙的說法,勞務派遣是指派遣機構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並與有用工需求的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合同,由派遣機構組織勞動者進入用工單位參加勞動。

董保華認為,應該以一個僱主、兩種勞動關係的方面來分析它的定義。在勞務輸出過程中,有兩個用人單位,有專門負責使用的單位,有專門負責僱傭的單位,實質上,每個單位與勞動者組成一半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分別與兩個單位形成不同的勞動關係,這就是兩重關係。

勞務派遣的相關研究(二)

王全興、侯玲玲認為,派遣機構與勞動者形成正式的勞動合同,受用工單位的囑託向其輸出勞務,安排勞動者就業,用工單位要將整個過程中的工資待遇、社保福利等費用提供給派遣單位,最後派遣單位將這些費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一種用工方式。

在關於勞務派遣中責任分配的問題上,共同僱主責任的含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在僱傭問題上共同參與,它是美國學界劃分勞務派遣中僱主責任的基礎,在保護派遣制勞動者權利問題上可以合理地分配僱主責任,明確由於派遣機構的失誤造成勞動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明確用工單位的責任。

在德國法學界,派遣機構要為其公司的勞動者投保,即社會保險,當派遣公司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時,用工單位也要承擔相應的保證人責任,這就是“用工單位保證人責任制度”。

在現階段的勞務派遣法律規制中,鄭尚元認為,《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從表象上看似很嚴格,實質上存在缺憾。而且他指出派遣崗位與行業管制中行政缺位、公法干預嚴重貧血。

李暉指出勞務派遣在立法上留下了許多空白和存在爭議的地方。如派遣機構的准入制度、如何對其進行分類、相應的保證金責任制度;在這裡所指的用人單位並未包括用工單位,應予以明確;還有勞動合同解除中的具體問題,適用範圍尚未明確,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責任分配問題。

勞務派遣的相關研究(二)

楊勝利認為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還存在缺陷,如派遣機構的准入制度不明確,很容易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勞務派遣的用工數量沒有確切的規定,這就造成了勞務派遣氾濫的情況;沒有明確地界定使用勞務派遣的範圍,最終產生了勞務派遣大量使用的現象;勞務派遣使用時間沒有上限,影響勞動關係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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