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延長勞動者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單方延長勞動者試用期的,且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須按試用期滿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和賠償金。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3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結論

例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一份兩年期的勞動合同,並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000元、期滿後工資為每月2200元,而兩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依法不能超過2個月,故單位須向勞動者補發工資800元【(2200元-2000元)×4個月=800元】及賠償金8800元(2200元×4個月=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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