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怎樣計算?

一、律師意見:

1、 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以及經濟補償金有何限制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38條、40條、41條、44條、46條、47條中有明確的規定,原則上是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工資給勞動者,不到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到一年按一個月工資計。這裡所說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既然說到工資,那工資是僅包含基本工資,還是所實際到手的工資報酬?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在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是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工資計算平均數。

3、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經濟補償也是頭一次在法律中規定,根據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則,勞動者若要以這個理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只能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即便你的入職時間在2008年1月1日前亦是如此。

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2款中,經濟補償金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的規定,只是針對工資超高人群,具體就是工資高於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社區的市人民政府公佈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員工,你若不屬於工資超高一類,就不受該規定限制,本人辦理的經濟補償案件中,就有支付16年半的經濟補償金的案例,因此,很多勞動者,甚至律師都對此有所誤解,這裡特別說明一下。

5、勞動者若是被單位安排去新單位工作,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如何確定?若安排去新單位工作,舊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年限要合併計算,在本人辦理的經濟補償金案件中,就有西餐廳的主廚被安排的新的西餐廳工作,此後又被安排回舊單位工作,反覆幾次,因新單位、舊單位是個體戶,經營者都是同一個人,工資也是經營者私人賬戶轉賬發放,綜合證據不難判斷,勞動者反覆更換單位都是被老闆安排的結果,並非勞動者自己原因反覆跳槽,最終,仲裁委也支持了本人關於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的主張。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和以往的勞動法律法規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有可能存在衝突,即存在計算標準可能不一樣,在司法實踐中,應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統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不再考慮分段計算的問題。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時,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為界分段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基數按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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