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的定義是什麼?工資支付形式要求?支付工資時需要注意什麼?

律師意見:1、在本人經辦的很多勞動案件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減少法律風險,工資部分現金髮放、部分銀行轉賬,或是將原本員工每月的固定工資分割成很多項目,例如分割成提供正常勞動時間的工資(基本工資)、生活津貼、電話津貼、加班費等,但實際上,單位從來不存在生活津貼、電話津貼的項目,加班到是有,但從來沒有支付過加班費給勞動者,甚至單位從未進行過考勤,加班費的數額估計單位自己都無法計算核實這算是比較低級的規避措施,所以,作為勞動者來講,簽收工資條時就要注意用人單位這些手段了,也要搞清楚勞動關係中工資的定義是什麼。2、工資的定義主要有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不包括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出差補助的伙食費,一般訴訟中,若單位沒有證據證實對工資作出多元化、多項目的分割,勞動者到手的數額就是當月的工資。3、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不能以物品或其他有價證券代替,,另外,工資至少每月發放一次,即最長的支付週期是一個月,按日、按周、按小時支付也可以,單位支付工資時還應當向勞動者提供本人的工資清單。

法律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週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剋扣。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週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時確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第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11條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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