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侵占小区公共收益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文/许小军)《别让业主委员会的监管成空白》

业主为了监督物业公司选出业主委员会,当业主公共利益受到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侵害或者侵占,业主维权难、举证难、惩治贪腐更难却比比皆是,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的非法、恶意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和使用业主共有的某些资金又由谁来进行监督、监管呢?这是一个新问题,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 侧重规范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而对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日常如何运作及工作监督机制的指导条款很少。《物业管理条例》作为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虽然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具有监督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委员会在开展各项活动前,并未广泛收集业主意见,业主个体对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提出的异议也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回应,对业委会的工作过程,也不知如何进行监督。另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委员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该规定对如何具体进行指导和监督,却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导致相关部门和单位不知如何依规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可见,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大多处于真空状态。由此导致有些业委会开展工作不主动,财务状况混乱,甚至有些委员自己不但不交管理费,还想利用手中的一点权力捞取好处,或者被物业管理公司买通,根本不想、也不敢为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来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也有甚者以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越权“炒掉物业”的手段来要挟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某些利益好处,更有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怠慢,消极,造成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不理解,比如业主房屋需要维修,需要启动维修基金,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出申请,但业主委员会就是不给盖章,维修基金迟迟申请不下来等等;从而导致了业主、业委员和物业服务企业三者之间矛盾、纠纷频发,引发上访、诉讼的案例不断。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一、借鉴企业管理制度,对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有偿服务,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有服务就应该有报酬,有报酬就应该有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任何条款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在担任职务时可以领取报酬并承担责任,这也导致了业主委员会当前面临着组建难、作用发挥难、形成有效决定难的“三难”现象。

二、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培训,强化民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自由、松散的组织,其成员多是老同志或者自己有工作,加之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能高效的履行职责。其房屋住建部门和辖区街道、社区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组织物业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管理和履职技能,从而避免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而引发的矛盾。

三、加大对业主委员会职务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侵犯业主共有财产权益行为的立法。

对于业主委员会因侵占业主共有财产及公共资金的行为明确写进刑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成员侵犯业主共有财产一般认定为职务侵占,而在罪行法定的原则下,该行为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规约,所以在实务中结果多是公安机关不管或者是法院判决从轻,威慑力不够。对此,应该通过推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等措施,对从现行有效的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其他单位”作出明确的解释,将侵犯业主共有财产等行为囊括在本罪中,这将有利于理顺法律概念,准确惩罚犯罪,同时起到指引、教育作用。

有业主认为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随意侵吞小区公共财产已经引起了大多数业主的反感,以虚列支出、虚报账目、私发成员补贴等手段肆意侵吞公共财产达20余万,其行为已严重违规,甚至涉嫌违法犯罪。我们曾向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推诿扯皮不作为;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说目前尚证据不足,暂无法立案;请问您小区业委会主任的恶意侵吞行为到底该由谁管?这样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是否构成犯罪?”

收到这样的咨询,作为律师的笔者,也感到非常的棘手,不知道如何回答才能平息咨询者的心情,如果不回答,觉得又辜负了读者的信任。那么,业主委员会主任侵吞业主公共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犯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还解析说,上述咨询中的该业主委员会主任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解决的是业主委员会是否属于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单位?

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直接将业委会排除在“单位”的范围之外,因为作为法律规范,刑法不可能穷举所有情况,为使刑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就需要运用到司法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其他单位人员”则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12号《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同时,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职务侵占中其他单位的范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据此,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已提升至6万元。

综上,上述网民咨询案件中的业委会主任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开公正透明,是沟通的最好良方

业主委员会侵占小区公共收益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业主委员会侵占小区公共收益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张海涛认为:

安居则乐业,关于社区的思考和实践是多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度建设必不可少,就身边的宜昌长江瑞景小区,民悦家园小区,问题至今仍待解决,看似复杂其实简单的问题,无不考验职能部门及基层的智慧和决心。高效、廉洁的来服务于民、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基层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中最基础的环节,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尝尽人生百味,方知人间冷暖。从街头巷尾到百姓人家,从衣食住行到治安物业,生活中那些看似鸡毛蒜皮的事情,却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事。

正所谓群众利益无小事,基层治理水平高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基层治理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须“大办”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小区物业管理与每一位小区居民息息相关。要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性质,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三方联动工作机制。对居民们比较关心的公共用房、公共收益等问题,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公开信息平台。

区区小事关民生、利在长远,要以敬民之心,革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规之底线,实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务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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