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侵佔小區公共收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

(文/許小軍)《別讓業主委員會的監管成空白》

業主為了監督物業公司選出業主委員會,當業主公共利益受到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侵害或者侵佔,業主維權難、舉證難、懲治貪腐更難卻比比皆是,那麼業主委員會的成員的非法、惡意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和使用業主共有的某些資金又由誰來進行監督、監管呢?這是一個新問題,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 側重規範了業主委員會成立的程序,而對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的日常如何運作及工作監督機制的指導條款很少。《物業管理條例》作為第一部全國性的物業管理法規,雖然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全體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具有監督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業主委員會在開展各項活動前,並未廣泛收集業主意見,業主個體對業主委員會形成的決議提出的異議也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回應,對業委會的工作過程,也不知如何進行監督。另2009年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規定:“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設立業主委員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該規定對如何具體進行指導和監督,卻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在實際工作中,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導致相關部門和單位不知如何依規對業主委員會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

可見,業主委員會的日常監督大多處於真空狀態。由此導致有些業委會開展工作不主動,財務狀況混亂,甚至有些委員自己不但不交管理費,還想利用手中的一點權力撈取好處,或者被物業管理公司買通,根本不想、也不敢為維護大多數業主的利益來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也有甚者以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越權“炒掉物業”的手段來要挾物業服務企業給予某些利益好處,更有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怠慢,消極,造成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不理解,比如業主房屋需要維修,需要啟動維修基金,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出申請,但業主委員會就是不給蓋章,維修基金遲遲申請不下來等等;從而導致了業主、業委員和物業服務企業三者之間矛盾、糾紛頻發,引發上訪、訴訟的案例不斷。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建議:

一、借鑑企業管理制度,對選舉出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實行有償服務,併成立業主委員會監督委員會。

有服務就應該有報酬,有報酬就應該有責任。現行法律法規中,並沒有任何條款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成員在擔任職務時可以領取報酬並承擔責任,這也導致了業主委員會當前面臨著組建難、作用發揮難、形成有效決定難的“三難”現象。

二、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培訓,強化民主監督。

業主委員會是一個自由、鬆散的組織,其成員多是老同志或者自己有工作,加之受專業知識的限制,不能高效的履行職責。其房屋住建部門和轄區街道、社區對業主委員會進行組織物業管理知識培訓、提高管理和履職技能,從而避免業主委員會工作中的不作為、亂作為而引發的矛盾。

三、加大對業主委員會職務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強對業主委員會成員侵犯業主共有財產權益行為的立法。

對於業主委員會因侵佔業主共有財產及公共資金的行為明確寫進刑法。實踐中,業主委員會成員侵犯業主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為職務侵佔,而在罪行法定的原則下,該行為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作為規約,所以在實務中結果多是公安機關不管或者是法院判決從輕,威懾力不夠。對此,應該通過推動立法或者司法解釋等措施,對從現行有效的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的“其他單位”作出明確的解釋,將侵犯業主共有財產等行為囊括在本罪中,這將有利於理順法律概念,準確懲罰犯罪,同時起到指引、教育作用。

有業主認為居住的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隨意侵吞小區公共財產已經引起了大多數業主的反感,以虛列支出、虛報賬目、私發成員補貼等手段肆意侵吞公共財產達20餘萬,其行為已嚴重違規,甚至涉嫌違法犯罪。我們曾向主管部門反映,主管部門推諉扯皮不作為;向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說目前尚證據不足,暫無法立案;請問您小區業委會主任的惡意侵吞行為到底該由誰管?這樣的業主委員會主任是否構成犯罪?”

收到這樣的諮詢,作為律師的筆者,也感到非常的棘手,不知道如何回答才能平息諮詢者的心情,如果不回答,覺得又辜負了讀者的信任。那麼,業主委員會主任侵吞業主公共財產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犯罪?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還解析說,上述諮詢中的該業主委員會主任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主要解決的是業主委員會是否屬於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其他單位?

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並不能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就直接將業委會排除在“單位”的範圍之外,因為作為法律規範,刑法不可能窮舉所有情況,為使刑法適應不斷髮展變化的社會生活,就需要運用到司法解釋。相關司法解釋對於職務侵佔罪的“其他單位人員”則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的法釋〔1999〕12號《關於村民小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應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規定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於村委會和村黨支部成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集體財產犯罪的定性問題,為了保證案件的及時審理,在沒有司法解釋之前,對於已起訴到法院的這類案件,原則上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同時,筆者認為業主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屬於職務侵佔中其他單位的範疇。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據此,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已提升至6萬元。

綜上,上述網民諮詢案件中的業委會主任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其行為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

公開公正透明,是溝通的最好良方

業主委員會侵佔小區公共收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

業主委員會侵佔小區公共收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

張海濤認為:

安居則樂業,關於社區的思考和實踐是多方面的,實踐經驗,制度建設必不可少,就身邊的宜昌長江瑞景小區,民悅家園小區,問題至今仍待解決,看似複雜其實簡單的問題,無不考驗職能部門及基層的智慧和決心。高效、廉潔的來服務於民、取信於民,造福於民。

基層治理是社會治理體系中最基礎的環節,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嚐盡人生百味,方知人間冷暖。從街頭巷尾到百姓人家,從衣食住行到治安物業,生活中那些看似雞毛蒜皮的事情,卻是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事。

正所謂群眾利益無小事,基層治理水平高低,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基層治理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須“大辦”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小區物業管理與每一位小區居民息息相關。要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組織性質,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居委會、業委會、物業企業三方聯動工作機制。對居民們比較關心的公共用房、公共收益等問題,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公開信息平臺。

區區小事關民生、利在長遠,要以敬民之心,革煩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規之底線,實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務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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