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合夥人”制度,最早是何時誕生?

追溯歷史,“合夥人”作為人類協作最為普遍的模式之一,而久存於世,更是人類文明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古代“合夥人”制度,最早是何時誕生?

最初的合夥人概念中,有兩個最為明顯的特徵:

一是組建起利益共同體,按照各自投資比例的多少,來分配相關的利益所得。

二是資源互補,合夥雙方可根據各自所擁有的資源,不論是金錢或者技術,互相補充資源,以達到共同經營,並共同分配利益的目的。

以這兩種特徵為基礎,就構成了“合夥人制度”,而我國最早的合夥人制度雛形,起始於春秋時期,在當時並不具備完善的“合夥人制度”,而是一種“合資經營”的形式,如最為著名的“管鮑”典故:

管仲家境貧困,手下拮据,而鮑叔牙則腰纏萬貫,出手闊綽,早年間兩人曾一同經商,因管仲家另有外債,因此在盈利之後,不等利益入賬,管仲率先取出一部分用於還債,鮑叔牙的朋友得知情況後,私下將此事告訴鮑叔牙,後者非但沒有怪罪管仲,反而還在年底分紅時,將管仲應得的那一部分紅利,也一分不少的分給了管仲。

這就是著名的“管鮑分金”,也可看作是最早的合資經營形式,即在春秋時期,就已經形成了合資經營的商業關係,雙方各自出資,按佔股多少,再分配經營所得。

古代“合夥人”制度,最早是何時誕生?

有觀點認為,人類歷史上最早的合夥人模式,起源於公元10世紀的英國,因為當時的航海貿易收穫頗豐,很多人得知貿易的利潤巨大,但礙於只有技術沒有資金,同時也有一部分人想投資航海貿易,但本身不懂航海知識與技術,於是雙方通過溝通,就逐漸達成“合夥人”的模式。

即,擁有技術的一方,向擁有資金的另一方提供技術,而擁有資金的一方,則向擁有技術的另一方提供資金,兩者之間通過資源交換,完成了“合夥人”的經營形式,共同承擔航海貿易的風險,誠然通過合夥經營所獲得的利益,也是對半分配。

古代“合夥人”制度,最早是何時誕生?

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合夥經營的標準並不侷限於“出資”,本質上是一種資源互補,同時雙方或多方共同承擔經營風險,在這一過程中,技術或人力,均可看作是一種資源,如上所述的“航海技術”。

但通過我前文所闡述的“管鮑分金”的典故,可知人類歷史上最早的“合資經營”形式,在我國春秋時期就已經出現,但只是一種經營形式,並不具備完善的制度,比如雙方關係並不固定,合資經營很可能是出於雙方達成的共識,或者雙方此前積攢下來的信譽,而並非法律明文中有所規定,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也並未制定出具體規範,更無法提供有效保護,甚至在經營過程中遇到風險,其中一人因外界的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或許會選擇逃避風險,而不會受到任何懲罰的現象。

比如管仲為了償還個人債務,將與鮑叔牙共同經營後獲取的利益所得,在未告知鮑叔牙的情況下提前支配,於公,侵犯了鮑叔牙作為合資人的知情權,於私,則是違背了雙方間的感情與信任。

如果鮑叔牙不是管仲的至交好友,而僅是單純的利益關係,那麼勢必就會導致二人之間的分歧,乃至合資經營關係的破裂。

古代“合夥人”制度,最早是何時誕生?

《中國合夥人》影視劇照

如果從單純的商業角度來說,維繫合夥人之間關係的紐帶,不止是基於雙方的彼此信任,更為看重的應是利益,但鮑叔牙念及二人之間的友情,更多考慮的是好友管仲個人的困難,因此基於二人之間的感情基礎,鮑叔牙非但沒有怪責管仲,反而在年末分紅時,仍舊將經營所得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分配給管仲。

從這個角度來說,當時的合資經營,仍舊不是完善的制度,很可能會因為某些外在因素,如管鮑之間的友情,而打破合資雙方的內在公平。

但不可否認,“管鮑分金”的典故,的確從側面證明了我國在春秋時期,就已經具備了合夥人制度的雛形。

古代“合夥人”制度,最早是何時誕生?

“管鮑分金”還原模型

那麼真正的“合夥人制度”,在古代又是何時誕生的呢?

我個人認為,經過千百年發展,期間隨著經濟形式的不斷轉變,到隋唐時期,合資經營的模式逐步固定化,並且當朝政權對“合夥人”這一制度,進行了較為系統清晰的規範,明確了出資雙方或多方的合法權利,在唐初貞觀年間,便盛行一種“合本治生”的經營模式。

依照《九章算經》中所說:

甲持錢二十,乙持錢五十,丙持錢四十,丁持錢三十,戊持錢六十,凡五人,合本治生。

這段簡潔明瞭的文字記載,生動反映了唐初的合夥制度,甲乙丙丁戊,共五人,分別出資各異,但作為股份,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承擔風險,這種模式在當時被稱為“合本治生”,與現代的合夥人制度簡直如出一轍。

而探究“合本治生

”的起源,我個人認為應是脫胎於漢朝時期的“領本經營”,而領本經營,則起源於“貸本經營”,眾所周知,我國在很早就已經出現了商品貨幣經濟,有了貨幣經濟,自然就會催生出資本的積累,而在這一過程中,借貸便應運而生,屬於經濟發展中的必然產物。

在日常生產生活的過程中,由於某些外在因素,導致個人資金,或經營資金出現短缺,人們便會想方設法彌補資金缺口,以維序正常的收支平衡。

古代“合夥人”制度,最早是何時誕生?

而另一部分手中持有大量資本的財主,看中人們的這一需求,就會自然而然的以信譽為基礎,向資金短缺者提供資金借貸,從財主的視角來看,這也屬於一種投資經營,而經營所得,自然是通過借出本金所得的利息,早在漢武帝時期,就曾出現通過借貸而完成原始資本積累的事例,如《漢書·酷吏列傳》所載:

內史寧成逃罪歸家,乃貰貸買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數年會赦,致產數千金。

這段文獻說的是一位叫做寧成的內史,由於政治原因,寧成受刑,但為了逃避極刑,寧成越獄後逃回到老家,先是向當地有錢人借貸購買了幾千頃土地,再出租給數千家窮人耕種,不出數年,正好趕上天下大赦,寧成不僅擺脫了罪名,更通過租地的方式獲利千金。

這一記載,便可當做是漢朝時期已經具備商業借貸的佐證,身背罪名的寧成為了能維持生活並致富,便向當地的有錢人借貸,從而完成了資本積累,當然借貸的基礎並不侷限,可能是借貸者本人的社會信譽,也有可能是以祖宅等房產進行抵押,在逾期未歸還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放貸人有權收回借貸人的房產,以彌補自身的損失。

古代“合夥人”制度,最早是何時誕生?

寧成影視劇照

與此同時,提供借貸的債主,則可以通過另一種方式獲取厚利,即在借貸過後,主動加入到借貸人所投資的生產經營中,以合資人的身份,與借貸人共同經營,其目的可以是債主本人看到了投資項目的未來商機,而以一定的本金或利息的比例,換取經營所得。

當然,雙方在經營過程中,也要承擔起相同的風險。

這就是我剛才所說的“領本經營”,是在“借貸經營”的基礎上,所發展出來的新穎模式。

《東觀漢紀》中所說:

中家子弟為之保役 , 受計上疏 , 趨走俯伏 , 譬若臣僕 , 坐而分利。

通俗來講,“中家子弟”即為“保役”,我們可將這種保役看作是中間人,同時也是資方的合夥人。

先是保役向資方借貸,再對外放貸,這就相當於資方與保役共同經營“放貸”,而資方通常是官吏權貴,為保役提供法律與經濟上的保護和支持,自然雙方在共同經營的過程中,所要承擔的風險也相同。

因為中家子弟會將這一筆本金貸到民間,以此收取高額利息,而所得的高額利息,便會與資方,也就是借款給中甲子弟的資本方,按照事先契約中所定份額比例,進行利益分配。

當然還有一個前提,中家子弟,也就是保役,可以不還本金,而只還利息,這樣資本方借給中家子弟的本金,就相當於資本方投資中家子弟經營的“放貸”營生。

基於此,我們就很好理解其中的邏輯與概念:

傳統的借貸,就是資本方借給中家子弟這種形式,比如你要多少錢,好我借給你,到時候你連本帶息的還給我,咱們就兩清,而中家子弟拿著這筆錢去經營,這個過程或者說形式,就叫做“借貸經營”。

但從此基礎上,發展出來的領本經營,則是資本方向中家子弟提供借貸的過程中,不再要求中家子弟還付本金,而是把本金當成一筆投資,參與到中家子弟所經營的“放貸”業務中,與中家子弟一起“坐而分利”,所以這種新穎的形式,就被稱為“領本經營”。

古代“合夥人”制度,最早是何時誕生?

再通俗來說,打比方張三是資本方,李四是中家子弟,王二則是民間商賈。

先是李四向張三提議,可以通過經營貸款的方式,賺取高額利息,但李四說我沒錢,沒錢就沒法幹,所以得找你張三借一筆錢當做啟動資金。

張三考慮過後,決定向李四提供這筆啟動資金,但我張三有個要求,到時候你拿這筆錢貸款給別人,再賺到更多的利息,我得分一筆,至於怎麼分,就把我借給你的本金當成我跟你一起合資的股份,按照這個比例,你賺多少,就分我多少。

之後李四有了錢,就能將這筆資金借給恰巧資金短缺的商人王二,而利息卻非常高,幾乎就是高利貸。

之後王二的資金順利週轉,在連本帶息將錢還給李四之後,李四再按照當初與張三之間的契約所定份額比例,把賺來的高額利息進行分成,一部分留給自己,另一部分則分給張三。

而分的這一部分利息中,包含李四向張三借的本金應付的利息,還有張三通過投資李四,所應該獲取的所得利益。

在這一過程中,關於收債等具體事宜,則由“中家子弟”,也就是作為“保役”的李四全權負責,而作為資方的張三,只負責在初期提供資金,以及獲取後期的利益分成,當然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也是張三和李四共同承擔。

這種經營模式,在東漢時已頗具規模,並日漸成熟,既帶有委託經營與“借貸經營”的性質,也兼有資本方與經營者共同負責盈虧的“合夥性質”,因為經營者(李四)雖然向資方(張三)借貸,但卻是以合夥人的形式,參與到實際的經營之中,而張三除了是李四的投資人,還多了一層共同經營者的身份,在經營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風險,比如貸款收不回來,也是由兩方共同承擔。

古代“合夥人”制度,最早是何時誕生?

如上所述的張三和李四,李四雖然向張三借貸經營,但實際上李四所經營的貸款業務,是和張三共同經營,而之後通過高額利息所獲得的利益,則要按照當初與張三約定好的比例,分給張三。

這就等同於,張三將借貸給李四的資金作為股份,成為與李四共同經營的合資方,隨之參與到實際的經營之中,而在之後經營過程中所獲得的利益,比如高額利息,兩人則按照事先契約所定份額比例,分取總的利潤。

在漢代,這種由一方出資成為資方,另一方作為“保役”,以借貸經營的形式為基礎,通過經營民間貸款業務,雙方共同承擔風險,從而獲利之後按比例分成利益所得的模式,就被稱為“領本經營”。

相比再之前所說的“合資關係”,這種合作經營的模式,顯然更為固定且進步,而獲取的分成利益也更高,同時在經營過程中,資方既作為資本方提供資金,也作為合夥人與中家子弟共同承擔商業風險,已經可以看作是具備基礎性質的合夥制度。

所以,大致可將合夥制度的形成,看作是從春秋伊始,經過數百年發展,再到漢朝逐漸發展出具體形式,期間經歷了從“合資經商”,再到“借貸經營”與“領本經營”的發展與過度,最終形成了我國最早的“合夥人制度”。

總結來說,由此可以得出在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中,合夥人制度早已存在,比上述引用的西方在公元10世紀出現合夥制度的觀點,還要早數百年,併為促進古代社會經濟的資本發展,發揮出重要作用,比如唐朝時期流行的合資資本,就是從漢代時的領本經營制度演變而來。

同時這一制度的演變過程,也對後世的經濟發展與合作模式的形成,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更為研究古代經濟的歷史發展與總結前人經驗與經濟規律,從而更好的應用於未來,提供了獨特的研究方向與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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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合夥人”制度,最早是何時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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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管鮑分金:《史記·管晏列傳》西漢·司馬遷:管仲曰:“吾始困時,嘗與鮑叔賈,分財利多自與,鮑叔不以我為貪,知我貧也。”

《九章算經》:甲持錢二十,乙持錢五十,丙持錢四十,丁持錢三十,戊持錢六十,凡五人,合本治生。

《漢書·酷吏列傳》:內史寧成逃罪歸家,乃貰貸買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數年會赦,致產數千金。

《東觀漢紀》:中家子弟為之保役 , 受計上疏 , 趨走俯伏 , 譬若臣僕 , 坐而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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