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本山徒弟“胖丫”等生產、銷售假藥一審判決書

趙本山徒弟、本山傳媒有限公司演員趙丹(藝名:胖丫)因犯生產、銷售假藥罪,一審被判3年,公司另一演員因同罪名獲刑1年。 


趙丹稱,之前吃了微商賣的減肥藥瘦了很多,2016年做直播時很多觀眾問怎麼瘦下來的,“我說是吃了減肥藥,他們就問在哪兒買,我讓他們進直播去諮詢郭靜和王某1,後來買藥的人就直接跟他們聯繫了。”

根據一審判決,2016年3月至10月間,在未經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上述3人宣傳“純中藥減肥膠囊”,郭靜、王某1及丈夫谷某等裝瓶、封袋,自制說明書,等購買者付款後郵寄。經認定,涉案減肥膠囊應按假藥論處。以下為判決書:

趙本山徒弟“胖丫”等生產、銷售假藥一審判決書

趙本山徒弟“胖丫”等生產、銷售假藥一審判決書

胖丫減肥前後對比圖。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趙丹(藝名:胖丫),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於遼寧省,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系本山傳媒有限公司演員,住遼寧省開原市;因涉嫌犯銷售假藥罪,於2018年2月7日被羈押,因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被告人郭靜,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於吉林省梨樹縣,公民身份號碼×××,漢族,中專文化,系本山傳媒有限公司演員,住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因涉嫌犯銷售假藥罪,於2018年2月8日被羈押,因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趙丹為銷售“純中藥減肥膠囊”(以下簡稱膠囊),發展被告人郭靜、王某1(已判刑)幫助其從事銷售活動,並通過映客直播平臺以其助理為名向觀眾推薦郭、王二人的微信號。

後被告人趙丹於2016年3月至10月間,夥同被告人郭靜、王某1及其丈夫谷某(已判刑),在未經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於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路小江衚衕34-36號劉老根大舞臺員工宿舍等地,由趙丹、郭靜、王某1通過映客直播、微信等網絡平臺宣傳膠囊具有良好的效果;郭靜、王某1、谷某等對膠囊進行裝瓶、封袋,自制說明書,並使用微信與購買者聯繫,通過微信、支付寶收款,聯繫順豐速運向全國多省市地區的購買者郵寄發貨。

其中,趙丹、王某1、谷某銷售金額共計約人民幣120餘萬元,郭靜銷售金額人民幣18900元。經北京市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的“純中藥減肥膠囊”應依法按假藥論處。被告人趙丹於2018年2月7日在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萬科金域藍灣38號樓地庫被民警抓獲。被告人郭靜於2018年2月8日在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縣口前鎮春登村洪峰喜慶大廳被民警抓獲。涉案手機一部被依法扣押。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丹、郭靜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二被告人判處刑罰。

庭審中,被告人趙丹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辯稱其只參與了減肥藥宣傳,沒有銷售行為,其與王某1、谷某的多筆資金往來系借款以及歸還款項,並且其沒有生產假藥的行為,所以不構成生產假藥罪。

趙丹的辯護人趙志軍、李思賾認為:被告人趙丹有宣傳、推介減肥藥的行為,認可其構成銷售假藥罪;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趙丹與“火火”之間有關於減肥藥進貨的聯繫,亦不能證實是趙丹控制的減肥藥價格,不能證實趙丹參與了整個銷售環節;在案證據證實王某1與其他多個賣減肥藥的商家有聯繫並匯款,不能將王某1的犯罪數額都由趙丹來承擔;被告人趙丹為從犯,其參與犯罪時間比起訴書指控的2016年3月至10月的期間更短、並且沒有直接參加銷售,主觀惡性不大,涉案假藥是減肥藥,危害後果不嚴重,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間量刑。

被告人郭靜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表示無異議,沒有辯解。郭靜的辯護人石曉鈴、張毅恆認為,對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郭靜構成銷售假藥罪無異議,但是郭靜主觀上沒有生產假藥的故意、客觀上沒有生產假藥的行為,不構成生產假藥罪;郭靜主觀惡性小,系初犯,且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郭靜系從犯,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小;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或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丹於2016年3月至10月間,夥同被告人郭靜、王某1及其丈夫谷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未經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於本市東城區前門東路小江衚衕34-36號劉老根大舞臺員工宿舍等地,由趙丹、郭靜、王某1通過映客直播、微信等網絡平臺宣傳“純中藥減肥膠囊”,稱該減肥藥為老中醫獨門配方、純中藥、無副作用;郭靜、王某1、谷某等對該膠囊進行裝瓶、封袋,自制說明書,並使用微信與購買者聯繫,通過微信、支付寶收款,聯繫順豐速運向全國多省市地區的購買者郵寄發貨。其中,王某1、谷某銷售金額共計約人民幣110餘萬元,郭靜銷售金額人民幣18900元,另從王某1、谷某的住處查獲“純中藥減肥膠囊”40餘瓶。經北京市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的“純中藥減肥膠囊”應依法按假藥論處。被告人趙丹及郭靜分別於2018年2月7日、8日被民警抓獲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趙丹的供述證實,我之前吃了“火火”杜思瑤賣給我的減肥藥瘦了很多,2016年我在映客做直播時很多觀眾問我怎麼瘦下來的,我說是吃了減肥藥,他們就問我在哪兒買,我讓他們進直播去諮詢郭靜和王某1,後來王某1和郭靜還在我直播的過程中用飄窗飄出自己的微信號,買藥的人就直接跟他們聯繫了。

2、被告人郭靜的供述證實,2016年4月,趙丹找我說讓我賣減肥藥,我就效仿王某1的微信號自己註冊了微信號×××和×××作為銷售平臺對外聯繫,我還註冊了本山傳媒郭靜的映客直播號對外進行直播宣傳。剛開始時是趙丹通過映客直播進行減肥藥的宣傳,讓大家聯繫我和王某1購買,這樣就有許多她的粉絲加了我微信,後來趙丹在映客直播時,對我進行飄窗宣傳,讓想了解減肥藥的人關注我的映客直播,然後向他們銷售。我通過淘寶網買的塑料瓶,把藥分裝到塑料瓶裡並附上1張我自己製作的說明書,內容是告知顧客怎麼服藥,減肥藥的銷售價格是1900元,我每套賺400元。

3、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自2016年三四月份開始,趙丹找我幫她賣藥。我利用映客直播軟件宣傳“純中藥減肥膠囊”,使用×××5及daniuwangshuang12345的微信號與購買者聯繫,通過微信或支付寶收款。我和丈夫谷某將裝在紙袋中的膠囊分裝成瓶,製作說明書,連同減肥咖啡一併通過順豐快遞向購買者發貨。每瓶減肥藥對外的銷售價格為1900元,我可以從中提成400元。我微信號綁定的尾號0673的農行卡是谷某的。

4、證人谷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三四月份,我妻子王某1開始幫趙丹賣減肥藥,趙丹以每瓶150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1,王某1再以每瓶1700元至1900元的價格向網友銷售。前期是以“胖丫”趙丹的名義賣的,後期趙丹經常不在北京,就讓王某1自己賣,並在映客直播裡替王某1宣傳。我幫助王某1將藥裝瓶、製作說明書並郵寄發貨。我尾號0673的農行卡平時是王某1使用。

5、證人姜某的證言證實,郭靜是我妻子,我知道她從2016年4月開始在網上賣減肥藥,產品通過快遞寄到劉老根大舞臺,郭靜所有的快遞都是留的我的名字,因為我是樂隊隊長,大家都知道我的名字。她有2個微信號可能與銷售減肥藥有關,×××、暱稱勿忘我和×××、暱稱春天來了。

6、證人馬某、李某、郝某、嶽某、王某2等數百人的證言及書面證明材料證實,此些證人在映客直播中看到“胖丫”趙丹宣傳純中藥減肥藥,並推送助理王某1和郭靜的微信號或映客號。購藥人通過微信與王某1或郭靜取得聯繫,用微信或者支付寶付款方式購買,最後通過快遞收到減肥藥。價格基本為每瓶1900元,服用後出現了口乾、心慌,甚至休克、暈厥等不同程度症狀。其中部分證人在偵查機關所做辨認筆錄指認出趙丹、郭靜、王某1。部分證人提供了購買減肥藥時的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記錄。

7、證人孟某的證言證實,我是2015年發順豐快遞時認識的趙丹,她找我發過減肥藥及減肥咖啡,減肥藥開始是牛皮紙包著的白綠色相間膠囊,後來就用透明塑料瓶裝了。最初發貨是趙丹給我打電話或微信,我去劉老根大舞臺找她。2016年3月份,趙丹跟我說以後減肥藥找谷某發,谷某和趙丹發的減肥藥是一樣的,趙丹收的快遞也由谷某代取了。辨認筆錄證實,孟某辨認出被告人趙丹。

8、證人嶽永成的證言及快遞單截圖證實,我是遼陽市弓長嶺區的順豐速運收派員。“火火”在2016年經常找我給北京和瀋陽的劉老根大舞臺發減肥膠囊和減肥咖啡,重量都比較大,收貨人的姓名我印象中有趙丹,減肥藥是部分透明的牛皮紙袋密封裝的,我能看見裡面裝的雙色膠囊形狀的藥。寄件人黨某、董某的這兩張快遞單據分別都是“火火”從我這發減肥藥和減肥咖啡時填寫的,他們當時填寫的發貨人是“火火”,但是公司要求實名制,發貨的女子就把“火火”劃掉改成了董某、發貨的男子把“火火”劃掉改成了黨某。

9、證人董某的證言證實,“火火”的真實名字是杜思瑤,她是我丈夫黨某的同學,2016年我和黨某都幫杜思瑤給趙丹在北京劉老根大舞臺的地址發減肥膠囊和減肥咖啡,每次1箱、膠囊和咖啡大約各10多袋、10多斤重,減肥藥是一種白綠相間的膠囊、用棕色牛皮紙包裝的,1袋膠囊和1袋咖啡算1套,我們每幫杜思瑤發1套藥她給150元的報酬。有一段時間順豐快遞要求實名發貨,不能寫“火火”,我就在發貨人一欄寫了我的名字,黨某發貨時也留了他的真名。2016年11月左右,黨某說趙丹那邊賣減肥藥出事了,好像有人吃出問題了,我倆就不再為杜思瑤發貨了。

10、證人黨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我同學杜思瑤讓我幫她發貨賣減肥藥掙錢,她當時在做賣減肥藥的微商,朋友圈裡經常宣傳趙丹吃了這款減肥藥瘦下來的信息,我同意了。趙丹通過映客直播宣傳減肥藥,然後根據購買數量向杜思瑤要貨,杜思瑤再通知我用順豐快遞給趙丹發貨,此外她還讓我們給瀋陽劉老根大舞臺的姜某發過貨,但次數不多。減肥藥是白綠相間的膠囊,用土黃色、半透明牛皮紙袋裝的,減肥膠囊沒有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等,杜思瑤說是老中醫通過獨家配方研製的,每賣1副藥她給我150元的好處費。

……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丹、郭靜目無國法,夥同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其二人的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非法所得亦應追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趙丹、郭靜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指控成立。

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郭靜有製作減肥膠囊說明書的行為,應當屬於本罪中的“生產”行為,被告人郭靜辯護人所提被告人郭靜不構成生產假藥罪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郭靜實施了聯繫購藥人、向購藥人宣傳減肥藥功效、指導購藥人用藥、收取買藥款及發貨等行為,在共同犯罪中並非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故被告人郭靜辯護人所提被告人郭靜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涉案減肥藥銷往全國多省市地區,並且部分購藥人在服用藥物之後還產生了不同程度的不良症狀,故被告人趙丹、郭靜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危害後果不嚴重、犯罪情節較輕等相關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趙丹為王某1、郭靜生產、銷售的假藥均進行了積極的宣傳、推廣,系其二人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應該對其二人的全部犯罪數額承擔責任,故被告人趙丹及其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趙丹只構成銷售假藥罪、不能將王某1的全部犯罪數額由趙丹來承擔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雖在案證人董某、黨某的證言及同案犯王某1、郭靜的供述均證實涉案假藥為趙丹提供,但無其他書證佐證,且同案犯王某1亦與杜思瑤有資金往來,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趙丹為假藥來源,但多名購藥人的證言及王某1、郭靜的供述均能證實被告人趙丹為王某1、郭靜生產、銷售的假藥進行宣傳、推廣,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趙丹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郭靜當庭能自願認罪,酌予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丹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被告人郭靜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趙丹非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郭靜非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予以沒收。

四、未隨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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