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33期>【案讯播报】变相传销法不容 非法敛财终获刑

案讯播报

变相传销法不容 非法敛财终获刑

被告人沈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11月27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1、2016年5月,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幌子,依托“善心汇”网站,通过网络平台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300元购买一个善种子获得会员资格,通过“赠与和受助”、上线会员从发展下线会员“赠与”资金中获取2%至6%奖励收益等方式,引诱会员发展下线。2、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沈某通过他人推荐注册为“善心汇”普通会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其通过面谈、微信朋友圈转发链接等方式宣传“善心汇”,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沈某某、宋某某等多名下线会员。经鉴定,“善心汇”网络组织共75层,被告人沈某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其下级网络有7层,162个会员账号,其本人账户完成13次赠与,累计39000元,12次受助,累计52000元,获利84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管理钱包已支出6700元,剩余340元,获利6360元。被告人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做出生效判决:1、被告人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清);2、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76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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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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