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被判刑坐牢的一名罪犯,竟然還在吃著“空餉”

日前,祁東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重大事項案件化辦理”監督案件,

被判刑坐牢的罪犯不但吃著“空餉”,還是一名共產黨員的怪事。

怪事!被判刑坐牢的一名罪犯,竟然還在吃著“空餉”


案情回顧

周斌於2018年11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拘羈押。祁東縣檢察院駐祁東縣看守所檢察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周斌進行例行訊問,得知周斌因涉嫌販賣毒品犯罪,於2005年8月5日被執行過刑事拘留,並於2006年7月22日被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處罰金7000元,具體刑期從2005年8月5日至2009年8月4日執行,經減刑後於2008年年初刑滿釋放。

後來,通過進一步查證,得知周斌是衡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洪山鎮建設所工作人員,中共黨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之規定,應開除公職、開除黨籍。

然而奇怪的是,周斌一直沒有被“雙開”,其所在單位也因不知情仍照常發放工資。至此,衡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因工作失職失察,導致國家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違法違規行為浮出水面。

對於祁東縣檢察院來說,這是重大事項案件化辦理的“第一案”。由於缺乏可資借鑑的經驗,曾一度使該案的辦理出現停滯。隨後不久,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與正在實施的重大事項案件化辦理制度極為契合。為此,該院確立了以提出檢察建議的方式來辦理這起檢察監督案件的工作思路。

辦案人員先後赴石鼓區人民法院、衡南縣檢察院、衡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洪山鎮建設所等單位進行調查,聽取了被建議單位的意見。通過查詢、複印相關材料,及時固定了被建議單位違法事實的有關證據。隨後,根據所掌握的違法事實、證據,以及相關法律條款,製作了檢察建議書。送達以後,監所部門仍持續關注後續情況。因為有足夠證據的支撐,辦案組督促被建議單位落實檢察建議書內容,被建議單位表示在落實之後給予書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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