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拒抓捕 盜竊變搶劫獲刑六年

京山男子周某夥同他人入戶盜竊,被發現後持刀暴力威脅戶主。近日,周某因犯搶劫罪被京山市人民法院判刑。

2013年11月4日下午,周某與劉某甲、劉某乙(均已判刑)駕車途經京山市楊集鎮王封嶺村一村民家門前時臨時起意盜竊。劉某甲翻牆進入村民家中翻找財物,周某、劉某乙在外放哨。被盜戶主回家發現後,劉某甲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劃傷戶主,並逃出與劉某乙、周某匯合。當被盜戶主撿起木棍追趕時,周某拿出一把彈簧刀威脅村民,劉某乙趁機駕車帶周某、劉某甲逃跑。經鑑定,村民家中被盜財物價值105元。

京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周某夥同他人入戶盜竊,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以暴力威脅,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周某能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2017年12月18日,周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由於在判決宣告之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數罪併罰。遂判決周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千元,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搶劫罪定罪處罰。

同時,關於搶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通訊員範雪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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