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還是搶劫?

案情回放

2019年12月23日7時許,犯罪嫌疑人艾某寶在XX街的一巷子內閒逛時,發現一院內有房間門未關,後進入房間發現客廳無人,臥室內有一個男子甲某在睡覺,艾某寶趁甲某熟睡之際將其在臥室床頭的手機盜走,隨後在準備離開時,被此時進門的乙某(甲某妻子)發現,乙某將門鎖住,艾某寶因急於逃脫,將乙某推倒在地上,用手在乙某右眼處毆打兩下,後甲某聽到乙某的聲音後趕來與乙某一同將艾某寶制服,隨後二人報警。經鑑定,被盜手機價值2592元。


盜竊還是搶劫?

1、搶劫罪。關於本案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69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艾某寶犯盜竊罪,其為抗拒抓捕而當場對乙某使用暴力,其行為已經符合該條之規定,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搶劫意見》)中的規定,本案的暴力行為發生在戶內,故艾某寶的行為構成入戶搶劫。


2、盜竊罪。關於本案另一種觀點認為依照《搶劫意見》中有關轉化型搶劫的規定,“對於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艾某寶雖然將被害人乙某推倒,但其目的是為了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也未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犯罪嫌疑人艾某寶所實施的是入戶盜竊行為,對其應以盜竊定罪處罰。


析案說法

1、定性問題

筆者認為本案應定性為搶劫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艾某寶所實施的行為確實暴力強度較小,也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但是否屬於“以擺脫的方式逃避抓捕”呢?筆者以為不然,所謂“擺脫”,字面意思即是指衝破束縛和障礙而獲得自由。而“以擺脫的方式逃避抓捕”主要是指行為人在被他人發現後掙脫時造成他人損害,行為人進行的是消極、被動的防禦,而非主動攻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艾某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被發現後乙某將門鎖住,其意欲逃脫,在被害人乙某並未對其實施拉拽、控制等行為時,其對被害人實施了推倒以及毆打的行為,其所實施的是主動的攻擊,而並非被動的防禦,故其行為應屬於《刑法》第269條中所規定的“當場使用暴力”,而並非是“以擺脫的方式逃避抓捕”,依據《刑法》第269條之規定,應認定為轉化型搶劫。同時依據《搶劫意見》中有關轉化型搶劫的規定“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艾某寶是在入戶盜竊後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在戶內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2、是否既遂問題

筆者認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艾某寶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根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中關於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二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艾某寶既未劫取到財物,也未造成被害人的人身傷害後果,應屬於搶劫未遂。

綜上,應當以搶劫罪(未遂)追究犯罪嫌疑人艾某寶的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九條 【搶劫罪】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關於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主要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不考察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財物數額明顯低於"數額較大"的標準,又不具有《兩搶意見》第五條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不構成搶劫罪。"當場"是指在盜竊、詐騙、搶奪的現場以及行為人剛離開現場即被他人發現並抓捕的情形。

對於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

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其中部分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對於其餘行為人是否以搶劫罪共犯論處,主要看其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幫助。基於一定意思聯絡,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提供幫助或實際成為幫兇的,可以搶劫共犯論處。



盜竊?還是搶劫?

End


  1. 寶塔檢察新媒體出品


審 核丨張雅莉

文 字丨李 茜

編 輯丨馬敦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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