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那麼容易!

案例鏈接

王某是北京某大學2018級畢業的材料專業碩士生,在校期間學習刻苦,成績名列前茅,畢業前夕被評為“優秀畢業生”。在一次人才招聘會上,王某看到一大型國有企業招聘助理工程師,招聘條件是:1.國家重點院校材料專業畢業的碩士研究生;2.在校期間成績在前十名以內;3.具有團隊合作意識,認同本企業文化;4.形象氣質好的男生。經過企業面試,雙方簽訂了就業協議。

當年7月份,王某進入該企業工作,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王某工作後的第二個月,單位組織新員工參加拓展訓練,旨在提高員工團隊合作精神,增進員工之間的感情。拓展活動結束後,對每位員工在這次活動中的表現都進行了評價。企業對於王某的評價是團隊合作意識差,理由是在拓展活動的用餐中,王某不懂得謙讓,而且只吃好的菜。鑑於這樣的評價,該企業做出決定,在試用期以王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王某不服,隨即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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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仲裁委員會將會如何裁決?企業在該案中具有什麼風險?

本案中,企業在招聘中提到要求應聘者具有團隊合作意識,認同本企業文化。而又將王某“團隊合作意識差”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在使用期間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員工處於試用期;二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本案中招聘條件即錄用條件。王某在第二個月的拓展活動中被認定不合格,即處於試用期,那如何才能證明王某不符合招聘條件呢?需要企業的舉證材料

企業認為王某團隊合作意識差的依據是吃飯時不懂得謙讓,只吃好的菜,企業必須確定:第一,什麼是謙讓。第二,什麼是好的飯菜。如果企業能夠給出“謙讓”和“好飯菜”的標準,則其必須證明視聽材料的完整性,即對王某不間斷全程跟蹤拍攝;如果讓其他員工來證明,又因為其他員工與企業存在利害關係而不能被採信。

即使企業給出了謙讓與好飯菜的標準,也固定了這些證據,那不懂謙讓和只吃好的飯菜就等於沒有團隊合作意識了嗎?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該企業根本無力證明王某存在沒有團隊合作意識的的行為。因此,該國企的敗訴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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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相關提示

此案中將“團隊合作意識,認同企業文化”作為招聘條件並無不可,關鍵是企業要提供判斷“團隊合作意識”的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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