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不是“免罪牌” , 醉駕照樣被判刑!

案件播报 | 电动车不是“免罪牌” , 醉驾照样被判刑!

眾所周知

酒駕、醉駕機動車屬於違法行為

但說到醉駕電動車這件事

似乎並不被多數人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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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後駕駛電動車也是萬萬不可的

一不小心就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什麼,你不信?

那就一起來看一則案例吧~

事情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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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晚

王某和朋友在金鄉縣喜來樂酒店聚會

吃飯期間王某與朋友回憶過往、暢談未來

一高興,不知不覺就喝進了3瓶啤酒

晚上10時許聚會結束,王某騎著他的愛順牌二輪電動車從飯店出來沿荷香街由西向東回家,在行駛至三國木桶餐館西邊時,王某在超車時與劉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王某在現場昏迷,隨後交警大隊民警趕往事發地點對事故現場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對王某的血樣進行了提取,經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從王某血樣中檢出的乙醇成分為245.3mg/100ml。

經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所鑑定王某駕駛的愛順牌二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範疇。經金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金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金鄉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某拘役兩個月,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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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小提醒

很多群眾認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小型轎車才構成危險駕駛罪,這是錯誤的。在司法實踐中,經過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符合機動車標準的二輪電動車、三輪電動車、四輪電動車也屬於機動車的範疇。也就是說,行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在道路上駕駛符合機動車標準的二輪電動車、三輪電動車、四輪電動車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將被判處拘役並處罰金。希望廣大群眾切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要以身試法,電動車也不可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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