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提醒,如何防止勸酒“一時爽”變成鐵窗“兩行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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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告訴你勸酒背後的法律風險

許久未見的親朋好友,難免要組局聚餐,暢談過去和未來,高興之餘,不免小酌,推杯換盞間敬酒、勸酒,這也成為酒桌飯局上極為常見的情形。但是,隨著近幾年因為喝酒勸酒出事的新聞頻繁見諸報端,也顯露出勸酒這種行為背後的法律風險。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同樣有類似規定,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那麼,進行勸酒行為的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呢?在具體展開討論之前,筆者想先對勸酒人進行簡單的分類,一類是組局者,一類是同飲者。之所以做如此分類,是因為組局者和同飲者在其中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不盡相同,因此,違背該法定義務時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一、組局者

案例一:組局者極力勸酒致損害

案情介紹:2015 年“十一”放假期間,魏某的好友劉某隨其到家中玩耍。魏某的好朋友韓某得知魏某、劉某回家的消息後,特意邀請魏某、劉某一起吃飯以敘舊情。吃飯過程中為了調節氣氛,韓某等三人飲酒助興。飲酒過程中,劉某表示自己酒量已達到微醺狀態,不能繼續飲酒。韓某卻表示劉某是遠來的客人,要一醉方休才能離開。劉某對於韓某的熱情待客不忍拒絕,只能繼續飲酒。在酒席結束前,劉某不明原因突然倒在地上。魏某和韓某立即將劉某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確診劉某暈倒是因為重度酒精中毒,在治療期間劉某一共花費 7943 元醫療費。劉某在治療結束後認為是韓某一直勸其喝酒的行為導致自己重度酒精中毒,便要求韓某承擔一部分醫療費用。韓某認為自己好心請劉某吃飯,劉某酒精中毒的醫療費不應當由自己承擔。因此,雙方爭喋不休,劉某將韓某告上法庭。

案例二:組局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致人死亡案


案情介紹:2016年11月12日下午14時左右,受害人吳某2受被告吳勝利邀請參加被告陳慶梅在城關金色年華KTV生日聚會,並參與飲酒。當天下午16時左右聚會結束後,受害人吳某2與上述被告人又趕往橫溪西部酒店吃晚飯,期間又參與飲酒。當天晚上19時左右晚飯結束後,受害人吳某2因飲酒過量處於醉酒狀態,被告吳勝利將受害人吳某2移至陳紅蘭的車後排座上,其餘人又去橫溪新感覺KTV唱歌。當天晚上21時30分左右聚會結束後,其餘人均回家,在此期間受害人吳某2一直在汽車後座醉酒昏睡。一直到2016年11月13日凌晨4時左右,受害人吳某2送往仙居中醫院後,證實因酒精中毒死亡。原告認為,在同一日多次聚餐飲酒過程中,聚會召集人陳慶梅、吳勝利對受害人吳某2未盡到飲酒國良善意提醒義務,對其過量飲酒亦放任自流。其他被告亦明知受害人屬醉酒狀態,未讓受害人得到最好的休息,亦未將受害人送至醫院護理醒酒,使受害人錯過了最佳的治療時間而最終死亡,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案例一中,韓某作為主人對客人勸酒行為要能把握分寸,劉某已經表示自己酒量有限不能繼續飲酒時,韓某繼續勸劉某飲酒的行為與劉某的身體傷害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對劉某的身體傷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劉某知道自己的酒量,但因韓某的勸酒未能及時控制住自己最終致使酒精中毒,劉某對自己的損害存在大意的可能性,也應當分擔一部分責任。在案例二中,作為組局者的吳勝利,在發現原告已出現不適反應時並未盡到合理的照顧和注意義務而將原告置於車後座而不管不顧,最終導致原告因酒精中毒而死亡,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承擔10%的法律責任。

觀察上述兩起案件中法院的判決,我們不難發現,在組局者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或者沒有對醉酒人盡到必要的照顧和注意義務時,法院一般會基於過錯責任原則要求組局者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因此,當作為主人邀請朋友聚餐時,我們有必要在適當範圍內勸酒而不要過分勸酒,同時還要盡到主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和注意義務,這樣才不至釀成悲劇。

二、同飲者

案例一:南某等共同飲酒後駕車致死案


案情介紹:2016年6月12日,南某丁到被告王某某家中協商合夥事務,應邀與被告王某某、曹某某共同到飯店飲酒。酒後,南某丁駕駛摩托車與被告曹某某駕駛三輪車回家途中,因醉酒摔倒,被告曹某某將南某丁送回家中便離開。南某丁被送至汾陽醫院治療數日,終因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告王某某作為組織者、共飲者,被告曹某某作為共飲者明知南某丁飲酒後,未能履行照料的義務而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蔡潤花等共同飲酒後未勸阻醉酒人駕車死亡案

案情介紹:2017年1月7日19時許,蔡潤花、楊錄學、趙奎、李建永、王應慶、徐平、何慶楓、王世賢、陳永山、趙興偉、李燕等人邀請李克會開車到武威市涼州區永昌鎮的一家舞廳跳舞、飲酒。至晚上22時許,李克會已經醉酒,其他人仍勸李克會繼續飲酒。等到眾人準備回家時,李克會已經失去控制能力。在李克會要駕駛車輛回家時,其他人並沒有進行勸阻,同車乘坐人蔡潤花亦沒有進行勸阻,還繼續乘坐李克會駕駛的車輛回家。當晚23時10分,李克會醉酒駕駛甘C89295號“海馬”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金武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58Km+50m處時,因操控車輛不當,車輛駛出道路右側路外,造成李克會當場死亡,車輛損毀的交通事故。蔡潤花等人與李克會一起飲酒,在李克會醉酒後未阻止其醉酒駕駛的行為,未將李克會安全送回家,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當對李克會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兩個案例中,共同點是同行飲酒人飲酒後,在被害人醉酒狀況下,並未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沒有對醉酒者採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或將其安全送至家中抑或是送往醫院進行治療,或者是在醉酒者不具備駕駛車輛的意識時,進行勸阻,而是放任醉酒者駕車離去,導致悲劇發生。

實務中,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從是否對飲酒者有勸阻行為、是否存在過分勸酒和敬酒的行為、是否存在對醉酒者查看其身體情況和撥打急救電話等合理照顧救助行為的角度來考量同飲人的法律責任。如果同飲人明知過量飲酒會導致損害後果,在同行飲酒者已醉酒時仍然勸酒的,基本可以認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履行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存在瑕疵的,對醉酒者照顧程度不足的,也需要承擔補償責任。對於開車的喝酒朋友,同飲者應當幫忙叫代駕,並及時通知其家屬。如果未盡到上述義務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正因為如此,上述案例中的法官,都在不同程度上判處同飲者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這裡,大家可能會存在疑問,作為組局者和同飲者,二者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是一樣的嗎?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三:唐波、唐萍等與唐亞林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案情介紹:2016年5月17日晚8點28分,本案死者洪霞在自己所經營的(和瑞百貨)上班時,接到被告唐亞林的電話,邀請其到劉萍所經營的位於匯豐休閒廣場10號的茶館喝酒。洪霞下於當晚9時許到達唐亞林酒局現場。晚上11時許,死者洪霞喝醉後,由唐亞林、衡靜、楊小平、文萍四人一起乘坐出租車將洪霞送回其居住地。由楊小平給了出租車司機30元錢讓其將醉酒不醒的洪霞背上樓。進門後,衡靜、唐亞林、文萍將洪霞扶到客廳狹窄的沙發上便離去留洪霞獨自在家。5月18日上午,被告等人同洪霞聯繫未果。被告等找人將洪霞家門開鎖打開後,發現洪霞倒在客廳沙發與茶几之間的地板上,昏迷不醒。隨後洪霞被送往鹽亭縣人民醫院搶救。5月19日晚7點10分,醫院向家屬宣佈臨床死亡。

法院在判決時認為,本次事故中,被告唐亞林系當晚酒局的召集者和組織者,對參加喝酒的人的健康安全應盡最大的注意義務,由於其疏忽大意造成了本事件的損害結果,酌情確定其對洪霞的死亡損失承擔5%賠償責任。同桌其他飲酒人對參加喝酒的人的健康安全也應盡注意義務,由於其疏忽大意造成了本事件的損害結果,酌情確定各自對洪霞的死亡損失承擔3%賠償責任。被告鄭洪在酒局尚未結束前既先行離開,其對後面飲酒情況不知,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本院綜合其過錯程度由被告鄭洪對洪霞的死亡損失承擔2%賠償責任。

因此,一般而言,組局者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要重於同飲者,因為飲酒人與共同飲酒人原本沒有看護及救助的法定義務,但組織飲酒因其請客的行為而產生了注意義務,也就是對醉酒人的照顧義務,因此,組織飲酒者應當注意醉酒人的情況,若未盡到照顧義務,一旦醉酒人出現意外情況,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共同飲酒人互相勸酒,造成飲酒人飲用過量的酒,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甚至死亡,則其勸酒的行為一般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勸酒者承擔法律責任的法理基礎

縱觀上述的案例,法院之所以認定組局者和同飲者在一定情形下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理基礎是民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合理的注意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照顧義務。在組局者存在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等侵權行為時,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在被害人因飲酒造成傷害時,組局者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同飲者來說,雖然聚會飲酒屬於情誼行為,法律並不對其進行干涉。但正是由於該共同行為形成了某種特定的關係,並因此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某種合理的信賴,相信主體間會履行相互照顧、保護的合理注意義務。因此,在同飲者對醉酒人未盡到合理的照顧義務或是對醉酒人駕車行為未進行勸阻時,法院一般認為該行為違背了一般的善良風俗和道德義務,構成侵權,需要對不良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結語

適度飲酒怡情,過量飲酒傷身,甚至可能導致更為嚴重的後果。作為一個理性的成年人,在日常敬酒、勸酒時一定要慎為,在明知他人已過量飲酒的情況下,勸酒很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真正的勸酒,應該是“勸阻”,真正的朋友也不會強人所難,由衷希望小夥伴們在飯局、聚餐上高興而來,安全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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