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提醒,如何防止劝酒“一时爽”变成铁窗“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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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告诉你劝酒背后的法律风险

许久未见的亲朋好友,难免要组局聚餐,畅谈过去和未来,高兴之余,不免小酌,推杯换盏间敬酒、劝酒,这也成为酒桌饭局上极为常见的情形。但是,随着近几年因为喝酒劝酒出事的新闻频繁见诸报端,也显露出劝酒这种行为背后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同样有类似规定,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那么,进行劝酒行为的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呢?在具体展开讨论之前,笔者想先对劝酒人进行简单的分类,一类是组局者,一类是同饮者。之所以做如此分类,是因为组局者和同饮者在其中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尽相同,因此,违背该法定义务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一、组局者

案例一:组局者极力劝酒致损害

案情介绍:2015 年“十一”放假期间,魏某的好友刘某随其到家中玩耍。魏某的好朋友韩某得知魏某、刘某回家的消息后,特意邀请魏某、刘某一起吃饭以叙旧情。吃饭过程中为了调节气氛,韩某等三人饮酒助兴。饮酒过程中,刘某表示自己酒量已达到微醺状态,不能继续饮酒。韩某却表示刘某是远来的客人,要一醉方休才能离开。刘某对于韩某的热情待客不忍拒绝,只能继续饮酒。在酒席结束前,刘某不明原因突然倒在地上。魏某和韩某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确诊刘某晕倒是因为重度酒精中毒,在治疗期间刘某一共花费 7943 元医疗费。刘某在治疗结束后认为是韩某一直劝其喝酒的行为导致自己重度酒精中毒,便要求韩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韩某认为自己好心请刘某吃饭,刘某酒精中毒的医疗费不应当由自己承担。因此,双方争喋不休,刘某将韩某告上法庭。

案例二:组局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人死亡案


案情介绍:2016年11月12日下午14时左右,受害人吴某2受被告吴胜利邀请参加被告陈庆梅在城关金色年华KTV生日聚会,并参与饮酒。当天下午16时左右聚会结束后,受害人吴某2与上述被告人又赶往横溪西部酒店吃晚饭,期间又参与饮酒。当天晚上19时左右晚饭结束后,受害人吴某2因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被告吴胜利将受害人吴某2移至陈红兰的车后排座上,其余人又去横溪新感觉KTV唱歌。当天晚上21时30分左右聚会结束后,其余人均回家,在此期间受害人吴某2一直在汽车后座醉酒昏睡。一直到2016年11月13日凌晨4时左右,受害人吴某2送往仙居中医院后,证实因酒精中毒死亡。原告认为,在同一日多次聚餐饮酒过程中,聚会召集人陈庆梅、吴胜利对受害人吴某2未尽到饮酒国良善意提醒义务,对其过量饮酒亦放任自流。其他被告亦明知受害人属醉酒状态,未让受害人得到最好的休息,亦未将受害人送至医院护理醒酒,使受害人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而最终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案例一中,韩某作为主人对客人劝酒行为要能把握分寸,刘某已经表示自己酒量有限不能继续饮酒时,韩某继续劝刘某饮酒的行为与刘某的身体伤害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对刘某的身体伤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知道自己的酒量,但因韩某的劝酒未能及时控制住自己最终致使酒精中毒,刘某对自己的损害存在大意的可能性,也应当分担一部分责任。在案例二中,作为组局者的吴胜利,在发现原告已出现不适反应时并未尽到合理的照顾和注意义务而将原告置于车后座而不管不顾,最终导致原告因酒精中毒而死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0%的法律责任。

观察上述两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我们不难发现,在组局者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或者没有对醉酒人尽到必要的照顾和注意义务时,法院一般会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组局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当作为主人邀请朋友聚餐时,我们有必要在适当范围内劝酒而不要过分劝酒,同时还要尽到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这样才不至酿成悲剧。

二、同饮者

案例一:南某等共同饮酒后驾车致死案


案情介绍:2016年6月12日,南某丁到被告王某某家中协商合伙事务,应邀与被告王某某、曹某某共同到饭店饮酒。酒后,南某丁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曹某某驾驶三轮车回家途中,因醉酒摔倒,被告曹某某将南某丁送回家中便离开。南某丁被送至汾阳医院治疗数日,终因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王某某作为组织者、共饮者,被告曹某某作为共饮者明知南某丁饮酒后,未能履行照料的义务而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蔡润花等共同饮酒后未劝阻醉酒人驾车死亡案

案情介绍:2017年1月7日19时许,蔡润花、杨录学、赵奎、李建永、王应庆、徐平、何庆枫、王世贤、陈永山、赵兴伟、李燕等人邀请李克会开车到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的一家舞厅跳舞、饮酒。至晚上22时许,李克会已经醉酒,其他人仍劝李克会继续饮酒。等到众人准备回家时,李克会已经失去控制能力。在李克会要驾驶车辆回家时,其他人并没有进行劝阻,同车乘坐人蔡润花亦没有进行劝阻,还继续乘坐李克会驾驶的车辆回家。当晚23时10分,李克会醉酒驾驶甘C89295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金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8Km+50m处时,因操控车辆不当,车辆驶出道路右侧路外,造成李克会当场死亡,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蔡润花等人与李克会一起饮酒,在李克会醉酒后未阻止其醉酒驾驶的行为,未将李克会安全送回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李克会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中,共同点是同行饮酒人饮酒后,在被害人醉酒状况下,并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没有对醉酒者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或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抑或是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或者是在醉酒者不具备驾驶车辆的意识时,进行劝阻,而是放任醉酒者驾车离去,导致悲剧发生。

实务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从是否对饮酒者有劝阻行为、是否存在过分劝酒和敬酒的行为、是否存在对醉酒者查看其身体情况和拨打急救电话等合理照顾救助行为的角度来考量同饮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同饮人明知过量饮酒会导致损害后果,在同行饮酒者已醉酒时仍然劝酒的,基本可以认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履行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瑕疵的,对醉酒者照顾程度不足的,也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对于开车的喝酒朋友,同饮者应当帮忙叫代驾,并及时通知其家属。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正因为如此,上述案例中的法官,都在不同程度上判处同饮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里,大家可能会存在疑问,作为组局者和同饮者,二者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是一样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三:唐波、唐萍等与唐亚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2016年5月17日晚8点28分,本案死者洪霞在自己所经营的(和瑞百货)上班时,接到被告唐亚林的电话,邀请其到刘萍所经营的位于汇丰休闲广场10号的茶馆喝酒。洪霞下于当晚9时许到达唐亚林酒局现场。晚上11时许,死者洪霞喝醉后,由唐亚林、衡静、杨小平、文萍四人一起乘坐出租车将洪霞送回其居住地。由杨小平给了出租车司机30元钱让其将醉酒不醒的洪霞背上楼。进门后,衡静、唐亚林、文萍将洪霞扶到客厅狭窄的沙发上便离去留洪霞独自在家。5月18日上午,被告等人同洪霞联系未果。被告等找人将洪霞家门开锁打开后,发现洪霞倒在客厅沙发与茶几之间的地板上,昏迷不醒。随后洪霞被送往盐亭县人民医院抢救。5月19日晚7点10分,医院向家属宣布临床死亡。

法院在判决时认为,本次事故中,被告唐亚林系当晚酒局的召集者和组织者,对参加喝酒的人的健康安全应尽最大的注意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造成了本事件的损害结果,酌情确定其对洪霞的死亡损失承担5%赔偿责任。同桌其他饮酒人对参加喝酒的人的健康安全也应尽注意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造成了本事件的损害结果,酌情确定各自对洪霞的死亡损失承担3%赔偿责任。被告郑洪在酒局尚未结束前既先行离开,其对后面饮酒情况不知,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院综合其过错程度由被告郑洪对洪霞的死亡损失承担2%赔偿责任。

因此,一般而言,组局者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要重于同饮者,因为饮酒人与共同饮酒人原本没有看护及救助的法定义务,但组织饮酒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注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人的照顾义务,因此,组织饮酒者应当注意醉酒人的情况,若未尽到照顾义务,一旦醉酒人出现意外情况,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共同饮酒人互相劝酒,造成饮酒人饮用过量的酒,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则其劝酒的行为一般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劝酒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

纵观上述的案例,法院之所以认定组局者和同饮者在一定情形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理基础是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合理的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照顾义务。在组局者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等侵权行为时,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被害人因饮酒造成伤害时,组局者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同饮者来说,虽然聚会饮酒属于情谊行为,法律并不对其进行干涉。但正是由于该共同行为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系,并因此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某种合理的信赖,相信主体间会履行相互照顾、保护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在同饮者对醉酒人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或是对醉酒人驾车行为未进行劝阻时,法院一般认为该行为违背了一般的善良风俗和道德义务,构成侵权,需要对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适度饮酒怡情,过量饮酒伤身,甚至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在日常敬酒、劝酒时一定要慎为,在明知他人已过量饮酒的情况下,劝酒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真正的劝酒,应该是“劝阻”,真正的朋友也不会强人所难,由衷希望小伙伴们在饭局、聚餐上高兴而来,安全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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