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三十四期】介休一男子微信群发辱警言论被拘留!!!

微博、微信已成为人们相互交流、传播信息的主要手段

因为在虚拟的网络中

大家可以分享开心

也可以吐槽不爽

但是却总有人以为,在虚拟的网络中

可以肆无忌惮的发表言论

不辨别事情的真相

随意侮辱、谩骂他人

但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涉嫌违法的言论

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9年第三十四期】介休一男子微信群发辱警言论被拘留!!!

2019年4月17日,介休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工作中发现:4月15日,在我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因停车位引起的争执警情 ,民警执法的现场视频被周围群众拍成小视频传到了网络,有一名微信昵称为:“****9527”的网民在群里看到执法视频后,不了解事情真相,就直接曲解为民警执法问题,于是在一个有467名人员的微信群中转发,并附加侮辱辅警的评论:

“辅警,真可怜,可悲,可笑一个月1000块钱都发不了,做人家的鹰犬。真以为自己是执法者。还不如乞丐要饭挣的多。脑子搅松了。穿一身皮,觉得自己是公务员”。

【2019年第三十四期】介休一男子微信群发辱警言论被拘留!!!
【2019年第三十四期】介休一男子微信群发辱警言论被拘留!!!【2019年第三十四期】介休一男子微信群发辱警言论被拘留!!!

发现该舆情后,介休网警迅速固定网络证据,落地核查。经查明:该发帖网民为茹某某,36岁,介休人。4月17日违法嫌疑人茹某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承认是在微信中看到民警执法视频后,没有甄别,就片面认为民警执法有过错,于是将执法视频转发,并加上辱警言论,鉴于该茹主动投案,并主动发布道歉信,表示悔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人茹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之处罚。

【2019年第三十四期】介休一男子微信群发辱警言论被拘留!!!

警方提醒: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是对执法权威的挑衅,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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