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三十四期】介休一男子微信群發辱警言論被拘留!!!

微博、微信已成為人們相互交流、傳播信息的主要手段

因為在虛擬的網絡中

大家可以分享開心

也可以吐槽不爽

但是卻總有人以為,在虛擬的網絡中

可以肆無忌憚的發表言論

不辨別事情的真相

隨意侮辱、謾罵他人

但是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涉嫌違法的言論

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2019年第三十四期】介休一男子微信群发辱警言论被拘留!!!

2019年4月17日,介休市公安局網監大隊民警在網上巡查工作中發現:4月15日,在我市某小區發生一起因停車位引起的爭執警情 ,民警執法的現場視頻被周圍群眾拍成小視頻傳到了網絡,有一名微信暱稱為:“****9527”的網民在群裡看到執法視頻後,不瞭解事情真相,就直接曲解為民警執法問題,於是在一個有467名人員的微信群中轉發,並附加侮辱輔警的評論:

“輔警,真可憐,可悲,可笑一個月1000塊錢都發不了,做人家的鷹犬。真以為自己是執法者。還不如乞丐要飯掙的多。腦子攪鬆了。穿一身皮,覺得自己是公務員”。

【2019年第三十四期】介休一男子微信群发辱警言论被拘留!!!
【2019年第三十四期】介休一男子微信群发辱警言论被拘留!!!【2019年第三十四期】介休一男子微信群发辱警言论被拘留!!!

發現該輿情後,介休網警迅速固定網絡證據,落地核查。經查明:該發帖網民為茹某某,36歲,介休人。4月17日違法嫌疑人茹某某迫於壓力主動到公安局投案,如實承認是在微信中看到民警執法視頻後,沒有甄別,就片面認為民警執法有過錯,於是將執法視頻轉發,並加上辱警言論,鑑於該茹主動投案,並主動發佈道歉信,表示悔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涉嫌違法行為人茹某某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之處罰。

【2019年第三十四期】介休一男子微信群发辱警言论被拘留!!!

警方提醒: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和執行者,公然侮辱、謾罵人民警察是對執法權威的挑釁,更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法釋〔2013〕21號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廣大網民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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