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二審判決符建榮等19人涉黑案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月17日,省檢察院發佈消息稱,近日,省檢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符建榮等19名被告人涉黑案,經省高院依法全面審理,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符建榮等19名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各個被告人。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以符建榮為首的涉黑團伙在2014年至2017年間,在臨高縣加來地區持手槍、火藥槍、砍刀、斧頭等作案工具,多次蒙面實施違法犯罪,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和1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該團伙稱霸一方,嚴重影響了臨高縣加來地區群眾生活,對經營紙箱、檳榔銷售的商戶人身、財產等合法利益造成嚴重侵害,嚴重干擾、破壞了加來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8年12月23日,省二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符建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6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3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謝志豪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年6個月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罰金等附加刑。一審宣判後,符建榮、謝志豪等12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19年3月20日,省高院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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