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江陰老人狀告三個兒子不贍養,結果...

鍾某夫婦共同育有三子,省吃儉用、節衣縮食地將他們撫養成人,為每個兒子蓋了二間二層樓房併為其娶妻成家。現兩位老人身體狀況不佳,沒有勞動能力,低保金和村扶助收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面對父母每況愈下的身體狀況和昂貴的醫療費用,三個兒子非但沒有竭盡所能救治,反而以兒子要買房結婚或女兒出嫁辦嫁妝為由拒絕。

2015年,二位老人與三個兒子在村委會的主持下籤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約定共同承擔贍養費,但均未履行。2016年1月,二人還有自負部分的2.9萬餘元醫療費用尚未結算。

【法律援助】江阴老人状告三个儿子不赡养,结果...

無奈之下,二位老人走進了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考慮到家庭內部矛盾儘量協商解決、建議先調解,但兩位老人一致堅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當日,工作人員為其辦理了援助手續,並做好訴訟準備工作。

辦 理 過 程

江陰市人民法院立案後,家事審判庭於先行組織調解,三子均到場,提出讓老人輪流在兒子家中居住生活,鑑於雙方關係太差,該提議被二位老人當場拒絕。初次調解無果。

2018年4月,在當事人所在的村委會開庭。三子未到場,意向讓鍾某孃舅組織庭外調解,二位老人均同意。在村委和鍾某孃舅的參與下,二老同意由三子各補貼300/月,醫療費用由三人每月據實支付,已起訴的醫療費用,二位老人不再主張。因三子未到庭,由鍾某的孃舅回去做他們的思想工作以促成庭外和解。

庭後,承辦人約了本案的書記員連同村委領導,一起到三子家中做思想工作,瞭解到,雙方積怨甚深,到了難以化解的地步,均埋怨鍾某1:賭博成性、炒股輸錢、好吃懶做。但最終,三子同意贍養老人,但執意要求讓鍾某1先道歉,並把房產證交給三子抵押,且在去世之前不得處理房子。遭到二位老人的拒絕,二次調解無果。

2018年6月,再次開庭。三被告到庭後,對二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但提出無力贍養老人。承辦律師進行反駁並提出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1款“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3款“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醫療費用承擔的規定。生病救治是子女對父母贍養的應有之義,對父母的贍養不能狹隘地理解成只給他們飯吃即可,醫療費用的承擔不以父母有無舉債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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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判決:三個兒子每人每月各承擔200元贍養費,於每月15日前支付;每人各支付已發生的醫療費9864元;自2018年6月5日起,二原告醫療費自費部分,由三個兒子各人承擔三分之一,於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支付。一審判決後,受援人表示對判決結果滿意,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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